复旧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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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旧与重建

复旧

“复旧”是指恢复原状,即将因部分损毁或灭失的建筑物或设施修复,使其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特别是在建筑管理中,“复旧”通常指在建筑物的部分毁损后,通过修复或重建,使公共部分或专有部分重新具备原有的功能和使用状态。在区分所有制管理中,通常分为“小规模灭失”和“大规模灭失”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决议要件。

小规模灭失

当建筑物灭失部分的价值不超过建筑物总价值的二分之一时,区分所有者可自行复原其专有部分以及灭失的公共部分(《区分所有法》第61条第1项)。

专有部分的复原 → 区分所有者可以自行修复,无须经过集会决议。
公共部分的复原 → 需要集会通过过半数的复原决议,否则不得擅自修复。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各区分所有者不得单独进行复原工作:

1.复原需经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复原决议。(除了专有部分,在集会未达成复原决议或重建决议前,各区分所有者不得擅自进行复原工作。)

2.若区分所有者决定进行重建,则须遵循后述的重建程序。

此外,规约可就小规模灭失的复原作出特别规定(《区分所有法》第61条第4项)。

大规模灭失

当建筑物灭失部分的价值超过建筑物总价值的二分之一(即大规模灭失)时,是否复原由集会决定。集会需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复原决议(《区分所有法》第61条第5项)。

对于大规模灭失的复原,规约不得另行规定,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复原费用由所有区分所有者分摊,但未同意该复原决议的区分所有者可以在决议通过后两周内,要求同意决议的区分所有者以市价购买其建筑物及用地权利。如果已指定“购买指定者”,则该请求仅可向购买指定者提出。

重建

当建筑物老旧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建时,涉及所有区分所有者的利益,因此需集会决议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集会必须满足五分之四以上的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多数同意,方可通过重建决议(《区分所有法》第62条第1项)。此决议不可通过规约作出例外规定。

重建决议通过后,即可拆除现有建筑,并在原土地或其一部分上建造新建筑。

通知与催告

作出重建决议后,召集集会者必须立即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未同意重建的区分所有者,并询问其是否愿意参与重建(《区分所有法》第63条第1-4项)。

被通知的区分所有者需在两个月内答复。如果逾期未答复,则视为不参加重建

不参加重建者的权利处理

若催告期满后,重建决议的支持者可在两个月内要求不参加重建的区分所有者以市价出售其区分所有权及用地权利(《区分所有法》第63条第5项)。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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