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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合
管理组合(かんりくみあい)是由所有区分所有者依法自动组成的团体,负责建筑物的管理。虽然公寓的管理由管理组合负责,但由于区分所有者全部参与管理较为困难,因此可以设立管理者。
管理者负责维护公共部分,执行集会的决议,并具有进行规定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区分所有法》第26条第1项)。
管理者的选任与解任
选任与解任方式
除非规约另有规定,管理者的选任与解任须通过管理组合的集会决议作出(《区分所有法》第25条第1项)。
对于管理者的任期,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可在规约或集会决议中予以明确。
法律并未限制管理者必须是区分所有者,也可任命非区分所有者(外部人士)担任该职务(《区分所有法》第25条第1项)。
管理者的权限与责任
管理者主要负责维护公共部分、执行集会决议,并在权限范围内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区分所有法》第26条第1项)。
在执行与职务相关的行为时,管理者代表全部区分所有者(《区分所有法》第26条第2项)。
若管理者在职务范围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引发责任纠纷,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各区分所有者需按照其在公共部分中的持分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分所有法》第29条第1项、第14条第1项)。
若经规约或集会决议同意,管理者可作为原告或被告,以管理组合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区分所有法》第26条第4项)。
管理者需要每年一次在集会中定期汇报相关事务的执行情况。
管理组合法人
管理组合可通过集会决议,取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区分所有者及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决权同意(即“特别决议”),决定是否法人化以及确定法人名称、事务所地址等(《区分所有法》第47条第1、2项)。
作出决议后,应当在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管理组合即取得法人资格。
取得法人资格后,管理组合可像自然人或其他法人一样,以自己名义购买财产、开通电话或网络服务、进行金融借贷等。
区分所有者:指拥有公寓(或其他被区分的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如某一户)的所有权的人。无论一个人或一个法人拥有多少户,都被视为一位区分所有者。
区分所有者总数:把所有拥有专有部分的人(或法人)加起来,就是“区分所有者总数”。
举例:
如果一栋公寓里共有 30 户(30 个专有部分),但其中有 2 户是同一个人名下,则:
户数 = 30
区分所有者数 = 29(因为其中 1 人拥有 2 户,但他只算一个所有者)
议决权(投票权)总数
每位区分所有者在“管理组合集会”中通常拥有相应的投票权,也称“议决权”。在多数情况下,这个投票权是按照各自拥有的“公共部分持分比例”或“土地持分比例”来确定的。
简而言之,“持分比例越大(如拥有的面积较多、分摊系数较大),所占的投票权就可能越多。”
举例:
甲、乙、丙三位业主,持分比例如下:
甲:50%
乙:30%
丙:20%
则在管理组合集会中,甲的议决权 = 50,乙 = 30,丙 = 20,合计 = 100。
“四分之三以上”的双重要求
针对管理组合的一些重要事项(如法人化、规约的设定或重大变更等),法律为了确保大多数人的意见能真正代表整体利益,要求不仅要超过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还要占有足够高的投票权同意。具体做法就是:
在“区分所有者总数”这一维度上,获得四分之三以上业主的同意;
在“投票权总数”这一维度上,也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决权同意。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四分之三以上”,决议才有效,这就被称作“特别决议”。
为什么要这样设置?
防止少数业主虽然在数量上是少数,但他们持有大份额持分,可能利益受重大影响,也需要他们的支持。
也要避免个别大户(虽然持分多)独自决定所有事务,忽略其他多数中小持分业主的合法权益。
规约
规约是指在管理组合的集会中,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土地而制定的规则。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部分的使用管理、费用分担、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相关规定等。
规约的制定、变更及废止
特别决议
规约的设定、变更或废止,原则上需要通过管理组合集会的特别决议,即取得四分之三以上区分所有者及四分之三以上议决权的同意。
若该规约的设定、变更或废止对某些区分所有者的权利产生特别影响时,还必须事先获得这些受影响的区分所有者的同意。
规约的效力
规约一旦设定、变更或废止,不仅对当时的区分所有者生效,也对特定继承人或受让人持续有效。
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占有者),在使用该建筑物及其土地、附属设施时,负有与区分所有者同等的遵守规约的义务。
通过公正证书设立规约
在分售前为了提高效率,建筑物所有人(例如开发商)可以通过公证程序预先设定规约,常见的内容包括:
规约共用部分的相关规定。
规约用地的相关规定。
将专有部分与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离处分的可行性。
各专有部分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比例。
此举可以在公寓正式分售后免去再次征求多数同意的麻烦。
规约的保管与查阅
关于规约的保管与查阅要点如下:
项目 | 说明 |
---|---|
规约的保管 | – 有管理者时:由管理者负责保管。 – 无管理者时:根据规约或集会决议,指定下列人员之一保管: ① 实际使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者 ② 代理人 |
利害关系人查阅规约的请求 | – 原则:不得拒绝利害关系人对规约的查阅请求。 – 例外:若有正当理由,则可拒绝。 |
保管地点的告示 | 规约应在建筑物内明显处告知保管地点,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 |
规约保管与查阅的参考规定 | ① 集会记录 ② 书面决议 |
总结
管理组合是区分所有者依据法律自动形成的管理主体,可以选任管理者代理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管理者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全体区分所有者行使职务,同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其产生与解任一般通过集会决议进行。
管理组合的法人化需要通过特别决议,经登记后成为独立法人,并可独立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规约是建筑物及其附属土地等管理运营的重要依据,主要通过特别决议设定、变更或废止,且对区分所有者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力;在分售前亦可通过公正证书形式预先设立。
规约的保管与查阅制度,确保相关方能了解并遵守规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