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的招集与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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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的招集与决议事项

集会招集人

管理者的招集义务

管理者原则上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会(《区分所有法》第34条第2项)。

区分所有者的集会招集请求

若管理者未能及时召开集会,拥有五分之一以上议决权的区分所有者可书面请求管理者召开集会,并明确会议目的事项。

该“五分之一”比例可由规约予以降低(《区分所有法》第34条第3项)。

无管理者时的招集

若无管理者时,拥有五分之一以上议决权的区分所有者可自行召开集会。

同样地,该比例可由规约降低(《区分所有法》第34条第5项)。

招集的通知

通知期限

原则上,应于会议日期至少一周前发出集会通知,并载明会议目的事项(不适用于“重建决议”等特别情形)。

例外情况

通知期限可在规约中作出不同规定。

如经全体区分所有者同意,可省略通知程序。

重建决议的特殊期限:若会议议题涉及建筑物的重建决议,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规约也可延长该两个月的期限(《区分所有法》第62条第4项)。

专有部分共有者的通知

原则

若某一专有部分由多人共有,则仅需对其中被指定行使议决权的一人发出通知。

例外

若无人被指定行使议决权,则通知共有者中的任何一人即可视为完成通知义务。

通知地址与通知形式

地址

若区分所有者事先已告知管理者通知地址,则应邮寄或送达至该指定地址。

若未告知地址,则默认送达至其拥有的专有部分所在地址。

张贴通知

若规约明文规定,可以采用在建筑物内显眼位置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告。

重要决议事项的通知

对于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集会通知中必须包含议案概要(即决议内容的摘要):

  1. 重大公共部分的变更
  2. 规约的制定、变更、废止
  3. 建筑大规模灭失后的复原
  4. 重建决议
  5. 其他重要事项

集会决议事项的限制

原则

集会表决事项一般仅限于通知中已列明的议题。

例外

若就新议题的通知或决议程序已获得全体区分所有者同意,或法定特别定数(如特定多数)程序符合要求,则可以在不符通常通知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决议。

决议方法

通常决议

除法律或规约另有规定外,集会决议需获得区分所有者人数及其持有议决权均过半数的同意(《区分所有法》第39条第1项)。

会议记录

集会结束后,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席及至少两名出席的区分所有者签名或盖章(《区分所有法》第42条第3项)。

书面或电子方式决议

若经全体区分所有者同意,可以不召开实体集会,而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决议(《区分所有法》第45条第1项)。

集会决议的效力

对现有及继受人均具拘束力

集会决议不仅对通过决议时的区分所有者有效,还对其特定继承人(包括受让人)具有同等效力(《区分所有法》第46条第1项)。

占有者的义务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者也须遵守相应的使用及管理义务(《区分所有法》第46条第2项)。

占有者的处理

若占有专有部分的第三人(如承租人),其占有已获区分所有者同意,则当会议议案与其利益相关时,可列席集会并发表意见,但无议决权(《区分所有法》第44条第1项)。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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