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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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的处分方式及法律依据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374条第376条等规定,抵押权(含其顺位)可以通过转让放弃变更或者转抵押等方式进行处分。具体而言:

  1. 抵押权本身的转让或放弃
  2.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或放弃
  3.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4. 转抵押(転抵当)

以下结合具体示例进行说明。

抵押权的转让与放弃

抵押权的转让

概念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将其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包括原本是无担保债权人,或者其他担保权人)等情况。

法律依据:日本《民法典》第376条第1项前段,规定抵押权可随被担保债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的放弃

概念抵押权的放弃是指抵押权人主动放弃其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使得其对于清偿财产的受偿顺位降至与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相同。

法律后果:放弃后,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权,其对该债务的求偿将与普通债权人或其他剩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具体示例

假设甲地(土地价值5,000万日元)上有一番抵押权人A(债权3,000万日元)、二番抵押权人B(债权2,000万日元)以及普通债权人C(债权2,000万日元)。

不作任何处分时的清偿顺序

按照优先顺位,他们的初始分配金额如下:

A(第一顺位)先受偿其 3,000 万日元

B(第二顺位)受偿其 2,000 万日元

C(普通债权人)因财产只剩 0 万日元而无法受偿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初始(无处分时)分配金额
A 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B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 2,000万日元 0万日元
合计 7,000万日元 5,000万日元 (因担保物价值上限)

注:上表中“合计债权”虽为 7,000 万日元,但因土地只值 5,000 万日元,且优先顺位债权已经将 5,000 万全部分配完毕,C 无从受偿。


A向C转让抵押权的情况

A的3,000万日元优先受偿权被转让给C。C将获得2,000万日元的清偿,A将获得剩余的1,000万日元。B的清偿额保持不变。

抵押权转让前后的分配对比

抵押权人 初始债权金额 初始分配金额 转让后的债权金额 转让后的分配金额
A 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1,000万日元 1,000万日元
B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 2,000万日元 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核心:A 将自己的抵押权(及对应的 3,000 万日元优先受偿权)转让给 C。

结果

C 接受了这 3,000 万日元的优先受偿权,但 C 本身的债权只有 2,000 万日元,所以 C 在优先受偿时只需要其中的 2,000 万日元即可获得全额清偿。

余下的 1,000 万日元优先受偿空间,“退还”给 A(相当于 A 对剩下的 1,000 万依然保有优先权的地位)。

B 的受偿不受影响,仍为 2,000 万日元。

这样,最终受偿分布仍然是 A=1,000、B=2,000、C=2,000,总计 5,000 万日元。


A向C放弃抵押权的情况

A的3,000万日元优先受偿权将按A和C的债权比例(3:2)进行分配,B的清偿额不变。这里按比例分配的原因是,A放弃优先顺位后,A与C的抵押权变为平等关系。

抵押权放弃前后的分配对比

抵押权人 初始债权金额 初始分配金额 放弃后的债权金额 放弃后的分配金额
A 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A/(A+C))× 5000 1,800万日元
B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 2,000万日元 0万日元 (C/(A+C))× 5000 1,200万日元

核心:A 放弃了对担保财产的优先权,变为普通债权人,与同为无担保的 C 共同在剩余财产中分配。

分配顺序

首先,B 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先受偿 2,000 万日元(不受影响)。

其次,地价剩余 3,000 万日元由 A(债权额 3,000万日元)和 C(债权额 2,000万日元)按债权份额的比例分配

具体计算

A的分配金额:

A分配 = 3,000 × (3,000 / (3,000 + 2,000)) = 1,800万日元

C的分配金额:

C分配 = 3,000 × (2,000 / (3,000 + 2,000)) = 1,200万日元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与放弃

与“抵押权本身的转让”不同,这里仅仅是先顺位抵押权人将“优先顺位”让给或放弃给后顺位抵押权人,或就顺位进行其他处理。

法律依据:日本《民法》第374条第1项:抵押权人可以将其“顺位”让渡或放弃。此类行为须在登记后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指先顺位抵押权人将其优先受偿权转让给后顺位抵押权人。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指先顺位抵押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使其与后顺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共享受偿权。

具体示例

假设乙地(土地价值6,000万日元)上有一番抵押权人A(债权3,000万日元)、二番抵押权人B(债权2,000万日元)和三番抵押权人C(债权2,000万日元)。

不作任何处分时的清偿顺序

A 先从 6,000 万中受偿 3,000 万。

B 再受偿 2,000 万。

此时还剩 1,000 万,C 受偿 1,000 万(尚有 1,000 万未能受偿)。

抵押权人 初始顺位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A 1番 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B 2番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 3番 2,000万日元 1,000万日元
合计 7,000万日元 6,000万日元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情形:A 将“第一顺位”让渡给第三顺位的 C。

后果

C 取代 A 的位置先行受偿 2,000 万(因为 C 的债权为 2,000 万,得到全额清偿)。

B 作为第二顺位,仍可受偿其 2,000 万。

最后才轮到 A,但因总共 6,000 万中已经用掉 4,000 万,还剩 2,000 万给 A。

抵押权人 转让前金额 转让后金额
A(债权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B(债权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债权2,000万日元 1,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情形:A 不再坚持第一顺位,而是让渡或放弃其“优先顺位”,与原本第三顺位的 C“合并”来共同分配本应属 A 的优先部分。

放弃前:A=3,000,B=2,000,C=1,000(合计 6,000 万)

放弃后分配原则

B 仍为第二顺位,获得 2,000 万。

其余 4,000 万(=6,000 – 2,000)由 A(3,000) + C(2,000) 按债权份额的比例分配

A的3,000万日元优先受偿权与C的原有分配额1000万合并,总额4,000万日元按A和C的债权比例(3:2)分配。B的清偿额不变。

抵押权人 顺位放弃前金额 顺位放弃后金额
A(债权3,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 2,400万日元
B(债权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2,000万日元
C(债权2,000万日元 1,000万日元 1,600万日元

 A的分配金额:

A分配 = 4,000 × (3,000 / (3,000 + 2,000)) = 2,400万日元

C的分配金额:

C分配 = 4,000 × (2,000 / (3,000 + 2,000)) = 1,600万日元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概念: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直接调整各自的抵押权顺位。例如将原 [1番: A, 2番: B, 3番: C] 变更为 [1番: C, 2番: B, 3番: A]

要件

全体相关抵押权人同意(A、B、C 均需同意);

办理登记(经登记后始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

法律依据:日本《民法典》第374条第2项。

转抵押(転抵当)

概念转抵押是指抵押权人(例如 A)将自己对某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再次作为担保物权设定给其他债权人(例如 D)。

意义:当 A 无法如期偿还对 D 的债务时,D 可以行使对 A 的“转抵押权”,并在实现抵押时就相应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日本《民法典》第376条第1项前段。

总结

放弃抵押权与“放弃抵押顺位”要明确区分:前者一般是抵押人直接放弃对担保财产的优先权,变为普通债权人;后者多见于抵押权人之间互调顺位,放弃既有顺位与后顺位“并列”或“互换”等。

数值示例必须严格区分各案例的总抵押物价值、债权额以及最终分配结论,避免前后混淆。

抵押权的处分或其“顺位变动”大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是日本不动产担保法制中的基本原则。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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