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弁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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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弁済)

 什么是清偿(弁済)

在日本法律中,“清偿”(日文:弁済)是指债务人或具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通过向债权人交付约定的标的物或支付价款,来消灭债务的行为。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要交付货物,买方要支付价款,双方各自履行这些行为,就称为“清偿”。

清偿时的收据交付

收据的重要性

收据(例:收条、发票等)是债权人出具的“收到清偿”凭证。

在清偿时,债务人(或第三者)可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据(民法第486条第1项)。

如果债权人拒绝出具收据,清偿人可以在收到收据前拒绝清偿,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民法第486条第1项)。

电子记录替代收据

债务人也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电磁记录”(如电子发票等)来证明清偿,但若此举给债权人带来过大负担,则该要求不被允许(民法第486条第2项)。

债权证书的返还与清偿的关系

相比之下,债权证书(如借据、借条等)的返还和清偿之间并无对等关系,因此清偿人不能因为债权证书未返还而拒绝清偿(民法第487条)。

不过,实务中当债务消灭时,通常也会一并要求债权人返还或销毁相关债权证书,以防止日后纠纷。

举例
B向A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作为债权证书。还款日到了,B准备还款,但要求A先把借条还给自己。A却表示:“借条现在不在我手上,稍后再还你。”尽管借条未返还,B仍必须支付这10万元,因为根据民法第487条,债权证书的返还与清偿不具有对等关系。
换句话说,B不能以“借条未返还”为理由拒绝还钱,但可以事后要求A归还借条以避免重复支付的风险。

清偿的形式

原则上,清偿应以交付物品或向债权人支付价款的形式完成。但在以下情况下,清偿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供债权人使用以履行债务(民法第494条):

  1. 债权人拒绝接受清偿或无法接受清偿时。
  2. 清偿人非因过失无法确定债权人时。

例子

  1. 债权人拒绝接受清偿的情况
    A向B借了100万元,到期后B准备还款,但A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为了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B可以将这100万元存入供托机关(如法院指定的账户),并通知A。这种供托行为视为B已完成清偿,B的债务就此消灭。
  2. 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况
    C购买了D的房产,按合同约定需支付尾款。但在支付日,D突然失联,C无法联系到D,也不知道D的现住址。为了避免违约,C可以将尾款存入供托机关,这样即使D无法受领,C的清偿义务也被视为履行完毕。

向具有受领权者外观的人进行清偿

如果债务人B向受领权者(如债权人A或被A授权代为受领的人)清偿,该清偿是有效的。但如果B向非受领权者清偿,原则上该清偿无效,意味着B的债务仍然存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清偿对象为受领权者,此时需保护清偿人。

因此,如果清偿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向一个被认为具有受领权者外观的人清偿,则该清偿有效(民法第478条)。

具有“受领权者外观”的人示例

以下人员可以视为“具有受领权者外观”的具体例子:

1.持有债权证书的人

2.冒充债权人代理人的人

3.持有收据的人

举例

如果债务人B欠债权人A钱,某天一个人C拿着伪造的债权证书和授权书声称是A的代理人,B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C的身份,将钱交给了C。然而,C实际上并没有受领权并且携款潜逃。由于C具有“受领权者外观”,根据民法第478条,B的清偿行为被视为有效,A不能再向B追讨这笔债务。

第三者清偿

提问

C租用了位于B承租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但由于B未支付土地租金,C担心土地租赁合同被解除,自己会被驱逐。为了避免合同解除,C希望在B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A(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是否可行?

回答

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C作为建筑物的租户,为了保护自己不被驱逐,确实可以在B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A(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这种行为属于“第三者清偿”,并且C在这种情况下被认为具有正当利益,因为如果土地租赁合同被解除,C的租赁权利将受到影响。

具体来说,第三者清偿的原则允许具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在债务人(即B)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债权人(即A)进行清偿,以确保自己的权益。C作为建筑物的租户,对地租的支付具有正当利益,因此,即便B不同意,C也可以代替B向A支付租金,以防止租赁合同的解除(民法第474条及相关判例)。

C在此情境中具有正当利益,因此可以在B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A支付租金,以防止租赁合同被解除。

第三者清偿的原则

原则上,第三者可以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即使清偿不是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债权人只要获得清偿就可以满足,因此第三者可以清偿债务(民法第474条第1项)。但该原则也存在以下例外

  1. 禁止第三者清偿的协议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明确表示不允许或限制第三者清偿,第三者则不能代替债务人清偿(民法第474条第4项)。
  2. 无正当利益的第三者
    如果第三者清偿并无正当利益,且此清偿违背了债务人的意愿,则不能代替债务人清偿。不过,若善意的债权人接受了该清偿,则清偿视为有效(民法第474条第2项)。
  3. 债权人的拒绝权
    如果第三者清偿并无正当利益,债权人有权拒绝该清偿。但如果该第三者受债务人委托进行清偿,且债权人知情,则此清偿有效,债权人不得拒绝(民法第474条第3项)。

在这里,“具有清偿正当利益的第三者”是指若不清偿将遭受债权人执行的第三方。例如,取得抵押不动产的第三方具有正当利益。同样,借地上建筑物的租户对地租的清偿也具有正当利益,因此,即使违背承租人(B)的意愿,租户(C)也可以代为支付地租(判例)。

反之,仅因亲属或朋友关系的第三者并不具有此正当利益,无法在违背债务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清偿。

清偿的地点与供托

清偿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清偿的地点,通常应在债权人的现住所进行清偿。这是因为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民法规定清偿应以债权人的住所为基准。然而,如果清偿的对象是像不动产这样的“特定物”,则例外地应在该物于合同成立时所存在的地点进行清偿(民法484条)。

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时(供托)

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或债权人下落不明(且非因债务人过失),清偿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供托”于公证机关等场所(民法第494条)。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供托与实际交付清偿有同样的效果,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

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通过提供不同于通常的金钱支付等方式的其他财产(例如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以消灭债务的方法。进行代物清偿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在清偿对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仍可产生与清偿相同的法律效力(民法482条)。

条件

1.原债权有效存在。

2.债权人明确同意以其他财产替代。

3.代物的价值并不需要和原债务完全相符,但若价值差距过大,可能引发争议。

效力

若代物清偿所提供的物品存在合同不适合之情形,清偿方需承担与买卖合同相同的合同不适合责任。

案例

A从B处购买了土地,但因某种原因无法支付全部价款,因此A考虑以一幅由知名书法家创作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书法挂轴作为代替支付不足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如果B同意,A可以用该书法挂轴作为代物清偿,从而消灭原有的债务。

清偿代位

当第三方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时,该第三方因负担了费用,具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为了确保第三者的利益,法律赋予其“代位”权利。其可以通过“清偿代位”来继承债权人的权利(例如行使抵押权)。这样第三者就可以利用原债权人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手段,来确保自己能向债务人顺利追偿。

清偿代位的种类:

任意代位:若清偿方不具备正当利益,则需债务人通知或同意以代位债权人。

法定代位:在保证人、连带保证人等具有正当利益的清偿方进行清偿时,可自动代位,无需债权人同意。

案例
B从A处购买了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建筑物出租给C。但由于B未支付购买土地的价款,C出于不安,主动替B向A支付了这笔款项。在这种情况下,C可以通过法定代位自动继承A的权利,并向B请求偿还代为支付的款项。

要点速览

  1. 清偿(弁済):履行合同义务,消灭债务的行为。
  2. 收据交付:债务人可要求出具收据;对方拒绝则可暂拒清偿。
  3. 债权证书返还:未返还不影响清偿,但实务中通常也会要求返还以避免后续纠纷。
  4. 清偿地点:通常在债权人住所;特定物在其所在地。
  5. 受领权者外观:善意无过失地向貌似有权人清偿,依民法第478条仍有效。
  6. 第三者清偿: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只要第三者具有正当利益,即可替对方清偿。
  7. 代物清偿:需债权人同意,用其他财产或标的抵原本的债务。
  8. 清偿代位:第三者清偿后可继承债权人的权利,以便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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