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的更新与完成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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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更新与完成的延期

时效的更新

时效的更新 是指在时效完成之前,使此前的期间归零,并重新开始时效期间。例如,债权的消灭时效(从知道权利可以行使时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时效消灭)中,若在时效期间已过三年时发生了时效更新事由,那么此前经过的三年将失效,需要重新计算五年才能完成消灭时效。

时效的完成延期

时效的完成延期 则是指,在时效期满之前,如果发生了时效完成的延期事由,那么在该事由结束之前(或从该时起经过一定期间之前),时效不再完成。与时效的更新不同,时效的完成延期并不重新启动新的时效期间。

因诉讼等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时效的完成延期事由

如果进行了诉讼请求或支付督促等,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直到这些事由结束(《民法》第147条第1项)。如果提起了诉讼但因撤诉或被驳回而未得到胜诉判决,则从撤诉或驳回之日起,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六个月(《民法》第147条第1项)。

时效的更新事由

如果权利通过确定判决、仮执行命令、支付督促、和解、调停等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效力的方式得以确定,则在这些事由结束时,时效将被更新并重新开始(《民法》第147条第2项)。

仮执行命令仮執行宣言):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作出胜诉判决时,可以在判决正文中附上一段“仮執行宣言”(准予假执行),让该判决在上诉或异议程序还未最终确定之前,就可以先行执行。这是防止债务人利用上诉或异议程序无限拖延履行,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执行力。简言之,“仮執行宣言”让债权人不必等到判决完全确定,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句话说,“仮執行宣言”是为了让尚未最终确定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临时宣告

举例:因诉讼等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和更新

  • 情况: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享有 500 万日元的债权,时效起算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原本应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届满。

1. 时效的完成延期

  • 诉讼期间的延期
    2024 年 6 月 1 日,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提起诉讼。根据《民法》第147条第1项,诉讼期间内,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
    例如:若诉讼持续到 2025 年 6 月 1 日,时效不会在原定的 2025 年 1 月 1 日完成,而是在诉讼结束后重新计算剩余时间。
  • 撤诉或被驳回后的延期
    假设债权人 A 于 2025 年 6 月 1 日撤诉或被法院驳回,根据同条款,时效完成从撤诉或驳回之日起额外延期 6 个月,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2. 时效的更新

  • 胜诉判决的更新
    假设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债权人 A 的请求并作出胜诉判决,该判决于 2025 年 6 月 1 日生效。根据《民法》第147条第2项,胜诉判决的法律效力使债权的时效更新,时效重新起算,从判决生效日起计算新的 5 年,即到 2030 年 6 月 1 日。
  • 支付督促的更新
    假设债权人在诉讼前申请支付督促(支払督促),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准予假执行。支付督促的确定效力同样触发时效更新,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重新计算新的 5 年时效。

关键点

  1. 完成延期:诉讼或支付督促期间时效暂停,撤诉或驳回后再延期 6 个月。
  2. 时效更新:若权利通过判决、支付督促等确认,将从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新的时效期。

因强制执行等导致的时效影响

时效的完成延期事由

强制执行或担保权的实施期间,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直至这些事由结束(《民法》第148条第1项)。

时效的更新事由

如果强制执行或担保权的实施未能实现权利的满足,则在这些事由结束时,时效将被更新(《民法》第148条第2项)。

举例:因强制执行等导致的时效影响

  • 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500 万日元的金钱债权,其时效期限为 5 年。
  • 进展:在时效尚未届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比如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准备拍卖变现),并成功进入执行程序。

1. 时效的完成延期

  • 强制执行或担保权实施期间
    • 因为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从该强制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期间内,时效的完成会被暂时搁置,并不会届满。
    • 通俗地说:原本剩下的时效年限将被“暂停计时”,等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再来判断时效是否到期。

2. 时效的更新

  • 若强制执行未能实现债权满足
    • 比如因为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拍卖的财产或变现金额远低于 500 万日元,导致无法得到充分的清偿。
    • 在强制执行程序(或担保权实施)结束之时,就会触发“时效更新”。这意味着已经经过的时效年限将被清空,重新开始计算新的 5 年时效。
    • 此后,债权人若想再次催收或执行,还可以在新的 5 年期间内主张该债权。

关键点

  • 当强制执行进行中,时效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届满(完成被延期)。
  • 如果执行失败,没有满足权利人债权,则执行结束时自动触发时效更新,让债权人有新的完整时效期。

因仮差押等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仮差押仮处分属于时效的完成延期事由。在这些事由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民法》第149条)。

仮差押(假扣押):针对金钱债权的保全措施,在债权尚未确定或诉讼尚未结束前,先行“冻结”对方财产,防止转移或隐匿,确保将来能顺利执行。通常需提供担保,若最终败诉,申请人可能要赔偿对方损失。

仮处分(假处分):针对非纯金钱债权或特定权利关系的保全措施,例如为维持某种法律关系或禁止某行为,先行采取临时命令(如禁止处分不动产等)。同样通常需担保,用以防止申请人滥用,若最终败诉要赔偿对方损失。


举例:仮差押与仮处分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 情况: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有 200 万日元的金钱债权,时效起算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原定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完成。债权人担心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了仮差押。

1. 仮差押的完成延期

  • 仮差押申请:2024 年 6 月 1 日,债权人 A 获得法院批准,对债务人 B 的银行账户实施仮差押。
  • 延期期间:从仮差押开始到措施解除为止,时效的完成会被延期。例如:
    • 假设仮差押持续到 2024 年 12 月 1 日,则这段期间内时效完成暂停。
  • 措施结束后的 6 个月延期
    仮差押解除后,债权人仍享有 6 个月的保护期。此时,时效完成的日期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1 日

2. 仮处分的完成延期

  • 仮处分申请:债权人 A 同时要求法院禁止债务人 B 处分其名下的一处不动产(如房屋)。
  • 延期期间:从仮处分生效到解除为止,时效完成也将暂停。例如:
    • 如果仮处分持续到 2025 年 2 月 1 日,那么时效将在此期间停止流动。
  • 措施解除后的 6 个月延期
    仮处分解除后,时效完成再次延期 6 个月。假设原时效期满日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则延至 2025 年 8 月 1 日

关键点

  1. 仮差押和仮处分都属于“时效完成的延期事由”,使时效在措施进行期间暂停计算。
  2. 措施结束后,债权人仍有额外的 6 个月期限保护,以便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因催告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催告是指非诉讼方式的请求,例如,债权人通过内容证明邮寄等方式要求债务人支付。催告作为时效完成的延期事由,从催告起六个月内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民法》第150条)。

举例:因催告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 情况: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享有 200 万日元的金钱债权,时效期间为 5 年。债权起算日是 2020 年 1 月 1 日,原本时效应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届满。
  • 进展
    1. 2024 年 6 月 1 日,债权人 A 通过内容证明邮寄方式向债务人 B 催告还款(非诉讼请求)。
    2. 按法律规定,这次催告导致时效完成的延期,从催告的 2024 年 6 月 1 日起的 6 个月内,时效将不会完成。
    3. 假设在 6 个月内(2024 年 12 月 1 日之前),债权人 A 未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如提起诉讼、强制执行等),催告的效力消失后,时效的剩余期限继续运行。

结果:

  • 原时效届满日:2025 年 1 月 1 日。
  • 催告的延期效力:使时效完成推迟 6 个月,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期间,债权无法因时效而消灭。
  • 若无其他行动:2024 年 12 月 1 日后,剩余时间继续运行,时效到期日依旧是 2025 年 1 月 1 日。

关键点:催告只是“时效完成的延期”,不会让时效重新起算;债权人若希望更长时间保护权利,需在延期期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如诉讼)。

因协商的合意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如果以书面或电子记录形式对进行权利协商的合意,则时效的完成将被延期(《民法》第151条第1项)。

举例:因协商的合意导致的时效完成延期

  • 情况: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享有 300 万日元债权,时效起算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原本到 2025 年 1 月 1 日届满。
  • 进展:2024 年 12 月 1 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商合意,约定重新讨论还款计划。

结果:

  1. 延期效果:协商合意使时效完成延期,最长 1 年,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2. 若协商破裂:协商破裂时,从通知对方之日起增加 6 个月缓冲期。
  3. 最终行动要求:债权人在延期或缓冲期内需采取法律行动,否则时效完成。

关键点协商合意只延长时效完成,不重新起算。

因承认导致的时效更新

如果权利得到了承认,则时效将从承认时起重新开始(《民法》第152条)。例如,债务人承认自己负有债务、部分偿还债务或利息、请求延期支付等行为均视为承认。

举例:因承认导致的时效更新

  • 情况:债权人 A 对债务人 B 拥有 100 万日元债权,时效起算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原本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届满。
  • 进展:2024 年 6 月 1 日,债务人 B 主动支付了 10 万日元作为部分清偿,并明确表示剩余债务将延期支付。

结果:

  1. 时效更新:债务人 B 的部分清偿和延期支付请求,均构成对债权的承认,根据《民法》第152条,时效从 2024 年 6 月 1 日重新起算。
  2. 新的时效期:新的 5 年时效将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届满日为 2029 年 6 月 1 日。

关键点承认行为会使时效重新计算,从承认之日起重新开始一个完整的时效期。

总结

时效的更新与完成的延期:

  1. 时效的更新:在时效完成前,将此前的时效期间归零并重新开始计算。例如,债权消灭时效已过三年时,若发生更新事由,则需重新计算五年。
  2. 时效的完成延期:在时效期满前,如果发生延期事由,则时效完成将被推迟,直到事由结束。不同于更新,延期不会重新计算新的时效期间。

主要事由

  • 诉讼、支付督促等:诉讼请求或支付督促会导致时效的延期,直到程序结束,胜诉确定时产生时效更新。
  •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或担保权实施期间,时效会被延期,未实现权利满足时则会产生更新。
  • 仮差押和仮处分:结束后六个月内时效完成被延期。
  • 催告:催告后六个月内时效完成被延期。
  • 协商合意:协商合意书面确认后,时效完成被延期。
  • 承认:债务人承认债务时,时效重新计算。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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