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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在可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果长期不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将视为消灭。此制度的根本理由在于——即便是权利人,也不得让对方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安定的法律状态。换言之,“沉睡在权利之上的人不值得法律保护”,若权利人长时间放任其权利而不主张,则法律不再予以救济。
债权的消灭时效的起算点与时效期间
日本民法(2020年改正后)对债权的消灭时效设定了主观起算和客观起算两条并行的标准,二者任何一方先到期时,即发生消灭时效的效果。这种“双轨时效”设计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和维护法律安定性之间的平衡。
- 主观起算:自权利人“知道其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5 年
- 例如,债权人A对债务人B拥有债权,当可行使时机到来后,尽管A知道该时机,但仍未向B提出请求,在此过程中经过5年,那么该债权的消灭时效即完成。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沉睡于权利之上的人不受保护”,因此A在5年内未主张债权,相当于在权利之上沉睡,因此失去该债权是不可避免的。
- 客观起算:自权利“客观上可行使之时”起算 10 年
- 该情况的起算点为权利客观上可行使之时,债权人无需知晓该事实。
- 例如,A 与 B 之间未明确约定或 A 并未实际察觉债权已可行使,但从客观角度看,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A 在此后持续 10 年都未行使权利,则该债权也随之消灭。
“权利可行使之时”究竟何时到来?
判断“权利可行使之时”的关键在于确定履行期或其等同情形何时出现。一般可分为下列三类:
- 确定期限
- 如合同中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支付/交付”。一旦到达该明确日期,债权即成为可行使状态。
- 不确定期限
- 如约定“于父亲去世后交付房屋”,则父亲去世之时即为债权可行使之时。
- 无期限约定
- 若当事人未设定任何期限,则自债权成立的那一刻起就可行使。
消灭时效适用的权利及其时效期间
- 一般债权
- 根据日本民法第166条第1款,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为:
1)自知晓权利可行使之时起 5 年;
2)自权利可行使之时起 10 年。
- 根据日本民法第166条第1款,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为:
- 人身损害(身体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对于因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法律有特殊的时效规定:自“损害及加害人”得知之时起 5 年,或自不法行为时起 20 年,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参见民法第724条等规定)。
-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 如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在新版民法中亦可因长期不行使而消灭,时效期间一般为 20 年(民法166条第2款)。
- 但需要注意:所有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即使长期搁置物品不用,也不会因此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 判决确定的债权
- 若某些原本时效期间短于 10 年的债权,经过判决、法院和解、或调停而获得法律确认后,其消灭时效统一延长为 10 年(民法第169条)。此举是为了尊重法院判决及调解的权威性,同时也给债权人更长的追索时间。
其他需要留意的要点
- 时效的中断(更新)与暂停
- 诉讼的提起、强制执行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等事由,通常会引起时效的“中断(更新)”,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 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时效暂停”的情形(如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尚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时效完成时间。
- 因此,实践中是否及时采取催告、起诉、申请执行等措施,对消灭时效的认定影响重大。
- 客观上可行使 VS. 主观上知晓可行使
- 在实践纠纷中,“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已经可行使”往往是法官需要结合各种证据进行认定的焦点。
- 若能证明债权人在客观履行期到来后即已收到对方通知或自己曾发过催款单据等,则“知晓”通常成立。
总结
消灭时效体现的是“权利要及时行使”与“法律关系要尽快安定”的价值平衡。在日本民法现行规则下,一般债权的时效以5 年(知晓起)与10 年(客观起)为主要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不法行为的特殊属性可延至 20 年,而所有权则不受此限制。若债权经判决或法院调解等程序确认后,时效可统一延长为 10 年。同时,还需注意诉讼、催告、承认债务等都会影响时效的进行。综合来看,消灭时效既要求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也兼顾了法律安定性和交易安全。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