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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者(监护人)的权利
种类 | 意义 | 监护人称呼 | 同意权 | 代理权 | 取消权 | 追认权 |
未成年人 | 年龄未满18岁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 |
成年被后见人 | 事理辨识能力常态丧失 | 成年后见人 | ❌ | ✅ | ✅ | ✅ |
被保佐人 | 事理辨识能力显著缺失 | 保佐人 | ✅ | ▲ | ✅ | ✅ |
被辅助人 | 事理辨识能力缺失 | 辅助人 | ▲ | ▲ | ✅ | ▲ |
✅:有权利 | ❌:无权力 | ▲:需要家庭裁判所审判 |
法定代理人
-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通常指未满 18 周岁)。
- 角色特点:
- 在法律关系中,父母或其他被法律指定的监护人即是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人因尚未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保障其利益。
- 权利分析:
- 同意权(✅):
- 未成年人在从事较重大或特定的民事行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先行表示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 代理权(✅):
- 法定代理人可“代替”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属于“全面”的代理权限,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 取消权(✅):
- 若未成年人擅自进行不适当或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撤销该行为。
- 追认权(✅):
- 对于未成年人先斩后奏的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事后追认并使其合法、生效。
- 同意权(✅):
成年后见人
- 服务对象:成年被后见人(完全或持续丧失事理辨识能力的成年人)。
- 角色特点:
- 成年后见人适用于无法理解并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例如因重度精神障碍、严重失智等情况导致长期丧失判断能力。
- 这类成年人通常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的最严重情况。
- 权利分析:
- 同意权(❌):
- 因被后见人几乎没有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成年后见人对其行为“同意”与否已无实际意义,通常直接由后见人行使代理,而非先征求被后见人意见。
- 代理权(✅):
- 后见人有权全面代理被后见人的日常生活与重大财产处理等行为。
- 取消权(✅):
- 若被后见人自行做了某些行为(即使极为少见,也可能在监护疏忽时发生),成年后见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不当行为。
- 追认权(✅):
- 与取消类似,如有必要保留被后见人的行为时,后见人也可事后追认。
- 同意权(❌):
保佐人
- 服务对象:被保佐人(事理辨识能力显著缺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成年人)。
- 角色特点:
- 被保佐人有一定程度的判断能力,但并不足以独立处理较复杂或重大的法律行为。
- 保佐人的主要职责在于“协助”或“同意”被保佐人的行为,以防止其做出与利益严重相悖的决定。
- 权利分析:
- 同意权(✅):
- 保佐人可针对重大民事行为进行“允许或否决”的同意,若未获同意,合同效力通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被撤销。
- 代理权(▲):
- 保佐人并不自动拥有代理权,需要由法院在个案中根据被保佐人的需求与能力进行授权或判定。
- 取消权(✅):
- 若被保佐人擅自作出明显不利或法律规定需保佐人同意方能进行的行为,保佐人可行使撤销权。
- 追认权(✅):
- 对于被保佐人擅自作出的行为,若事后经过保佐人确认有利或可行,保佐人可以“追认”,使之生效。
- 同意权(✅):
辅助人
- 服务对象:被辅助人(事理辨识能力欠缺但未达显著缺失程度的成年人)。
- 角色特点:
- 被辅助人仍保有相对较多的判断能力,但在部分领域(如财产管理、签订重大合同等)需要帮助。
- 辅助人的定位相对“保佐人”与“后见人”更轻度,通常协助被辅助人处理一些不熟悉或有风险的事务。
- 权利分析:
- 同意权(▲):
- 并非所有辅助人都能直接“同意”被辅助人的行为,是否赋予其此权须根据法院授权或双方约定,但法律通常要求法院审查后作决定。
- 代理权(▲):
- 与保佐人类似,辅助人也不是自动具备代理权,需要法院视被辅助人的具体状况进行判定或授权。
- 取消权(✅):
- 当被辅助人做出严重不当或影响重大利益的行为时,辅助人可请求撤销,以维护被辅助人的合法权益。
- 追认权(▲):
- 若被辅助人私自签订了较大影响或复杂程度较高的合同,辅助人是否具有追认权也要视法院的具体审查和授权而定。
- 同意权(▲):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