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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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辅助人

被辅助人

虽然没有“被保佐人”那么严重,但因精神障碍导致判断事理的能力不足,被家庭法院裁定为开始辅助的人(被辅助人)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保护(《民法》第15条)。被辅助人需要经过家庭法院的“辅助开始的裁定”后,才能成为被辅助人。

另外,与后见开始的裁定和保佐开始的裁定不同,若本人以外的其他人请求进行辅助开始的裁定时,必须获得本人的同意(《民法》第15条第2项)。

限制行为

被辅助人相较于被保佐人具有更高的经济判断能力。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重要行为”中的一些特定行为,如果未获得辅助人的同意,则可以撤销,而其他行为则不可撤销(《民法》第17条第4项)。

“重要行为”(重要な行為)是指可能给本人(被保佐人、被辅助人等)带来较大财产或法律风险、后果较为重大的法律行为

对于被辅助人而言,这些“重要行为”如果没有取得辅助人的同意就擅自进行,往往可以被撤销取消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被法院认定或指定为“重要行为”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 关于不动产的处分行为
    • 例如:买卖、赠与、抵押、设定地上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等。
  2. 高额财产交易或重大经济行为
    • 例如:大额借款、保证(担保)、贷款合同的签订、对外投资、其他性质重大的财产管理行为。
  3. 财产性权利的处分或变动
    • 例如:放弃继承、承认债务、进行和解、调解或仲裁等。
  4. 赠与或捐赠等非对价性行为
    • 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无偿赠与或捐赠,可能对财产造成较大影响。
  5. 新设或变更重大义务的行为
    • 例如:对外承担或解除重大债务、设立担保物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或其他令自身财产负担显著增减的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重大交易都自动成为“需要同意才能进行、否则可撤销”的行为

  • 法院在作出“辅助开始的裁定”时,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能力与财产状况,列举或指定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保佐人或补助人的同意或代理。
  • 对于未被列举/指定的其他行为,被保佐人或被辅助人可以自行有效地进行,并不会被撤销。

辅助人

对于被辅助人,会选任一位辅助人作为监护人(《民法》第16条、第876条之7)。辅助人可以获得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同意权代理权,或者两者中的一项(《民法》第15条第3项)。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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