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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是指与对方通谋后进行的虚假意思表示,也称为通谋虚假表示。例如,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将财产的名义转移给他人,所谓的假装转让等。在虚假表示的情况下,表示人明知其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思,对方也知道该意思表示并非表示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虚假表示当然无效。
(1)因虚假表示导致的无效
例如,为了逃避债务,A和朋友B合谋,使其看起来像是将自己持有的土地卖给了朋友B,这种虚构的契约被称为“虚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订立契约的意图,因此因虚假表示所成立的契约自始无效。
(2)虚假表示与第三方
提问:
A负有到期未偿的大额债务,且唯一的财产土地面临被查封的风险。于是,A请求朋友B协助,将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到B名下,假装卖给B。之后,B借由登记在其名下,将土地卖给了C。那么,A能否对C主张A和B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呢?虚假买卖契约的卖方能否追回被转卖的土地?
回答:
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能对C主张A和B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取决于C是否为善意的第三方。
- 如果C是恶意的第三方,即C知道A和B之间的买卖契约是虚假的,那么A可以对C主张契约无效。A可以要求C返还土地,因为此时法律不保护明知虚假情况仍取得土地的人。
- 如果C是善意的第三方,即C不知道A和B之间的买卖是虚假的,且没有过失,那么A不能对C主张契约无效。根据《民法》第94条第2项,虚假表示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C的权利受到保护,A无法追回已被转卖的土地。
简而言之,虚假买卖契约的卖方A能否追回被转卖的土地,取决于第三方C是否对虚假表示知情。如果C是善意的第三方,A无法主张契约无效;如果C是恶意的,A可以主张契约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
(3)虚假表示与善意的第三方
因虚假表示而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是否可以将这种无效主张对第三方也有效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比较虚假表示的缔约方与第三方,应该优先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如果第三方知道虚假表示的事实,则原则上可以对该第三方主张契约无效;而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则无法主张无效,因为保护善意的第三方的必要性更高。因此,虚假表示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善意与否应以契约订立时为准,即使在订立之后知道虚假表示的事实,其保护仍不受影响。
另外,这里的第三方是指除当事人及其继承人以外的、与虚假法律关系建立新利害关系的人(例如,购得虚假财产的债权人)。善意的第三方,即使存在过失或未进行登记,也可以受到保护。相反,如果第三方明知虚假表示的事实仍然购买,则其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虚假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恶意的第三方。
(4)与转得者的关系
(a) 第三方为恶意且转得者为善意的情况
如果转得者是善意的,则虚假表示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转得者,与善意的第三方受到保护的原则相同。
(b) 第三方为善意且转得者为恶意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转得者明知虚假表示的事实,但由于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一旦出现善意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就会取得完全的权利,之后从善意第三方取得权利的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可主张虚假表示的无效。
重点总结:
(1)因虚假表示而成立的契约无效。
(2)虚假表示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3)善意的第三方,即使对虚假表示不知情存在过失,或未进行登记,也可以受到保护。
(4)从善意的第三方处取得权利的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可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