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制度改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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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制度改正信息

 

这是一个总结与宅建考试范围相关的法令及制度改正信息的页面。宅建考试以每年4月1日为法令基准日。由于考试中涉及法改正部分的出题概率很高,因此关注这些信息很重要。

2024年(令和6年)

盛土规制法
为应对令和3年7月在静冈县热海市发生的泥石流灾害,将原本仅针对宅地的规制对象扩大到农地和森林,并将宅地造成、填土和土砂堆积的工程纳入规制范围,更新为全面的规制法律。主要变更点如下:

  • 国制定基本方针,各都道府县根据基本方针每5年进行一次基础调查。
  • 宅地造成规制区域指定的调查手续,改为基础调查的手续。
  • 宅地造成规制区域更名为宅地造成等规制区域。宅地造成等规制区域内,除了原有的①宅地造成外,②特定填土等和③土石堆积也成为规制对象。①②是符合以下1~5任一项的工程,③是符合下述6的规模并在一定期间后清除的土石堆积。
    1. 高度超过2米的切土形成的悬崖
    2. 高度超过1米的填土形成的悬崖
    3. 切土与填土合计形成高度超过2米的悬崖
    4. 除上述以外的高度超过2米的填土
    5. 切土填土的土地面积超过500㎡
    6. 土石堆积的高度超过2米或面积超过500㎡(不包括面积在300㎡以下)
  • 创设了特定填土等规制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一定规模的特定填土等和土石堆积的工程需进行申报与许可。

【申报制】
进行特定填土等或土石堆积工程的人员,原则上须在开工日30天前向都道府县知事等申报。工程变更时也需同样处理。

【许可制】
进行下述规模的特定填土等的人员,必须在开工前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工程变更时也需同样处理。

  • 高度超过2米的填土形成的悬崖
  • 高度超过5米的切土形成的悬崖
  • 切土与填土合计形成高度超过5米的悬崖
  • 除上述以外的高度超过5米的填土
  • 切土填土的土地面积超过3,000㎡

进行下述规模的土石堆积的人员,须在开工前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工程变更时也需同样处理。

  • 高度超过5米且土地面积超过1,500㎡
  • 土地面积超过3,000㎡

此外,关于许可的规模可通过条例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一定规模以上的宅地造成、特定填土等在完成特定工序后(如填土前的地基面或切土后的地基面排水设施的设置),必须进行中间检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宅地造成、特定填土等、土石堆积须进行定期报告。该一定规模与特定填土规制区域中需许可的规模相同。

处罚加重(最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罚金),并对违法人所属的法人设置了最高3亿日元的双罚规定。

主务大臣为国土交通大臣和农林水产大臣。

不动产登记法

  • 继承登记的义务化
    自知晓继承开始且知晓取得所有权之日起,必须在3年内进行继承登记(伴随继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若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最高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日元的罚款。
  • 继承人申报登记制度的创设
    为简化上述义务的履行,创设了继承登记申请人向登记官申报并在登记中附记相应继承人姓名、地址等的制度。进行继承人申报登记的视为履行了继承登记义务,但遗产分割成立并决定所有权归属后,须在遗产分割日起3年内重新申请继承登记。

宅建业法

  • 重要事项说明的内容
    在既有建筑物的交易中的重要事项说明原则上须说明“是否在1年内实施过建筑状况调查,如已实施则说明概要”。但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共同住宅(依据《促进住宅品质确保等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第4号规定的共同住宅等),此期间改为2年内。
  • 电子保存的媒体
    帐簿和员工名册的电子保存媒体名称由“磁性文件”更改为“电磁记录媒体”。

民法

  • 婚生推定制度的调整
    即使在婚姻解除之日起300日内出生的孩子,如其出生于母亲再婚后,则推定为再婚后丈夫的孩子。
  • 女性再婚禁止期间废除
    原先女性在离婚后须等待100日方可再婚的规定已废除。
  • 婚生否认权的扩大
    婚生否认权由原先仅限于丈夫,扩大至子及母。
  • 婚生否认之诉的提起期间
    从原来的1年延长至3年。

建筑基准法
设立了必要时可设置的建筑副主事,其可对非大型建筑物(二级建筑师可设计与管理的建筑物)进行建筑确认审查。

继承土地归属国库法
为应对不明所有者等土地的问题,于2023年4月27日施行的法律。在宅建考试中自本年度起也有可能成为考题。该法针对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特定土地,通过支付负担金(相当于10年管理费用的标准金额)来将其归属国库。申请人需提交相关附加文件向法务大臣申请承认。
以下土地无法申请归属国库:①带有建筑物的土地、②设置了担保权或使用收益权的土地、③含有私道等预定他人使用的土地、④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⑤边界不明或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土地。此外,需过度管理费用的土地也会被作为不批准的理由。

2023年(令和5年)

书面电子化、取消印章相关法案
根据《数字社会形成整备法案》,《宅建业法》和《借地借家法》中要求提供书面和加盖印章的文件,变更为可用电子交付和电子记录方式代替,并取消了印章的要求。

  • 宅建士的印章取消
    • 第35条书面、第37条书面(※第34条之2书面(媒介合同书)仍需宅建业者加盖印章)
    • 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后,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宅建业法】

  • 第34条之2书面、第35条书面、第37条书面、由指定流通机构提供的注册证、保全措施交付书面

【借地借家法】

  • 定期建筑物租赁的事前说明书面

【区分所有法】

  • 与区分所有建筑物复旧决议相关的买受指定者通知书面、是否提出收购请求的明确答复书面、未赞成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决议的人员是否参加重建的答复书面

以上书面可通过电子记录代替。

【借地借家法】

  • 一般定期借地权的合同、定期建筑物租赁合同、拆除计划建筑物的租赁合同

【高龄者住宅法】

  • 终身建筑物租赁合同

民法
为主要应对不明所有者等土地问题,在相邻关系、共有、财产管理制度、继承领域进行了修改。
⇱《为解决不明所有者土地问题的民事基本法律修订》
⇱《通过漫画了解法改正和新制度(不动产·继承)》
※上述资料中的继承登记义务化和继承土地归属国库制度与令和5年的宅建考试无关。

相邻关系

  • 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者无法处理或有紧急情况时,邻人有权自行修剪越界的竹木枝条。
  • 明确规定在进行边界调查及修剪越界枝条时有权在邻地上活动的权利。
  • 明确规定可在他人土地上设置为引入生活设施(如电、水、互联网)而需的管道设备的权利。

共有关系

  • 轻微的变更行为和短期租赁(如土地5年以下、建筑物3年以下)可由占份额价格的过半数决定。
  • 共有物管理者的选任和解任可由占份额价格的过半数决定。
  • 明确规定共有物使用者对其他共有人负有善管注意义务及超出其份额使用部分需偿还使用费用的义务。
  • 当按既定利用方法使用共有物时,若变更行为对使用者有特别影响,需取得该使用者的同意。
  • 明确规定当共有中存在不明位置或不知意见的共有人时,经过法院的决定可不考虑其意见进行管理和变更。
  • 明确法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方法包括代偿分割(将共有物让给一名共有人并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金),如实物分割和代偿分割均不可行时则优先选择拍卖分割。
  • 对于同时存在遗产共有和其他共有的共有物,继承开始10年后可通过一次诉讼程序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 增加了其他共有人可取得不明位置共有人的份额,或将不明位置共有人的份额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法院程序。

财产管理制度

  • 明确规定对不明所有者的土地和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选任管理者进行管理。
  • 明确规定对管理不全的土地和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选任管理者进行管理。

继承关系

  • 继承财产管理人可在简单承认至遗产分割的阶段,即使尚不明确继承人存在与否,家庭法院也可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
  • 明确对需进行继承财产清算时选任的人改称为继承财产“清算人”(之前为“管理人”)。
  • 明确继承放弃者对放弃时现占有的继承财产负有管理义务(与自有财产同等注意),并在向继承人或继承财产清算人交付后管理义务结束。
  • 在遗产共有状态适用共有相关规定时,明确各人份额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
  • 在继承开始10年后进行的遗产分割,原则上不再适用特别受益和贡献份额。
  • 明确可在共同继承人间协定,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禁止分割的期限定为5年以内(可延长5年以内),但分割禁止期不得超过继承开始起的10年。家庭法院判决的遗产分割禁止同样适用。

不动产登记法

  • 明确下述三种情况下可单独申请注销登记:①向继承人遗赠、②买卖合同后的回购特约登记经过10年、③注销因法人解散后不明清算人的担保物权登记(③需法人解散及被担保债权偿还期经过30年)。
  • 对于地上权、租借权、永小作权、质权、采石权等期限已到的登记,若经过法务省令规定的合理调查(如户籍誊本、住民票抄本申请)仍无法查明登记义务人,则可作为“下落不明”进行公告催告,程序简化。
  • 对于查阅登记簿除图面外的附属文件的条件,由“有利害关系时”改为“有正当理由时”。

建筑基准法

  • 居室采光部分的面积须为地板面积的七分之一以上。虽然原则不变,但若有照明设备确保地面照度在50勒克斯以上,则放宽至十分之一以上。
  • 明确在容积率计算中排除建筑总面积部分,追加了住宅或老人院等设置的机械室或类似建筑部分(仅限用于设置如热水供应设备等的国土交通省令指定建筑设备)。

不动产显示规则

  • 于2022年9月1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在不动产公正交易协议会联合会的宣传册中有详细说明,可参考一读。

2022年(令和4年)

住房贷款减税的变更
享受适用的原则性合计所得条件从3000万日元以下放宽至2000万日元以下,贷款余额(有上限)乘以的减税率从1%缩小到0.7%。此外,减税期限为新建住房最长13年,二手住房最长10年。

二手住房条件的变更
住房贷款减税、从直系尊属一括赠与住房资金的特例、与住房资金赠与相关的继承时精算课税选择的特例、转移登记的注册许可税的减税率措施中,关于二手住房的条件,从建筑后20年(公寓等耐火建筑物为25年)以内的要求被取消,代之以:①符合新抗震标准或②建于昭和57年(1982年)1月1日之后。

履行确保法的修改①
关于特定住房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确保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每年两次基准日(3月31日和9月30日)改为每年一次(每年3月31日)。此外,在各基准日后3周内提供住房瑕疵担保保证金即可(之前是在基准日存入,并需在基准日后3周内进行存入及合同签订情况的申报)。

履行确保法的修改②
供托住房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原需在签约前交付记载供托所所在地等的书面进行说明,但在获得发包方同意后,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应在该书面中记载的事项。

成年年龄的降低
自令和4年4月1日起,成年年龄降至18岁,随之有多项变更。

  • 18岁和19岁的人可在无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法律行为。
  • 在继承时精算课税中,受赠人的年龄在每年1月1日时需为18岁以上(住房资金赠与的继承时精算课税的特例同样适用)。
  • 由于婚姻可行年龄与成年年龄一致,删除了关于未成年人婚姻需父母同意的规定。
  • 女性的婚姻可行年龄由16岁变为18岁。不过,在令和4年4月1日时已年满16岁的女性可继续在未满18岁时结婚。
  • 删除了婚姻成年的规定(即婚姻被视为成年人)。

区分所有法的修改
当以书面形式制作集会会议记录时,原需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的至少两名区分所有人签名盖章,但由于“取消印章”被纳入《数字社会形成相关整备法案》,自令和3年9月1日起,不再需要盖章。

宅地建筑交易业者有关死亡告知的指南
作为《宅地建筑交易业法》中的义务解释,于令和3年10月制定。规定“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应告知当认为涉及人身死亡的事件会对交易相对方等的判断产生重要影响时”。虽然考试可能性不大,但建议查看链接:https://www.mlit.go.jp/report/press/tochi_fudousan_kensetsugyo16_hh_000001_00029.html

城市规划法的修改
此前,对于居住用住宅及个人业务用设施以外建筑物的开发行为,灾害红色区域(灾害危险区域、滑坡防止区域、土砂灾害特别警戒区域、急坡崩塌危险区域)不能包含在开发区域中,但此次修改将个人业务用设施也纳入了规制范围。因此,灾害红色区域中的开发行为中,规制以外的对象仅限于居住用住宅。

2021年(令和3年)

IT重説适用于买卖和交换合同
此前仅在租赁中允许的IT重説(使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重要事项说明)现也适用于买卖和交换。有效的重説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与租赁的条件相同:

  1. 宅地建筑交易士和接受说明的人能够充分理解图纸等文件及说明内容,通过影像充分观看,同时双方能够清晰听到声音并进行双向交流。
  2. 宅地建筑交易士事先将签名盖章的重説书及附件文件寄给接受说明的人。
  3. 接受说明的人在说明过程中能够确认重説书及附件文件,并且宅地建筑交易士在开始说明前确认了影像和声音的情况。
  4. 宅地建筑交易士出示交易士证书,接受说明的人在屏幕上能够看到该证书。

在通过IT进行重要事项说明时,如果发生无法看到影像或无法听到声音的情况,必须立即中断说明,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说明。

水灾风险地图的重説
为应对近年来的大规模水灾,向消费者传递水灾风险信息,重説的内容中增加了水灾风险相关的说明。

  • 施行规则第16条第4项第3号之2:当根据《水防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号规定,市町村长提供的地图上显示有宅地或建筑物的位置时,必须说明该地图中宅地或建筑物的大致位置。
  • 这项水灾风险地图相关的重説适用于宅地、建筑物,无论是买卖、交换还是租赁。
  • 在进行说明时,需展示包含交易对象的宅地或建筑物位置的水灾风险地图,说明洪水、内涝、高潮的风险情况;若无相应地图,需说明无可展示的水灾风险地图。

住宅资金一次性赠与特例的修改(赠与税)
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非课税限额为节能住宅1500万日元,其他住宅1000万日元(与2020年度相同)。此外,适用对象从原先的50㎡以上的住宅放宽到合计所得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40㎡以上50㎡以下的住宅。

与住宅资金赠与相关的继承时精算课税特例(赠与税)
当接受住宅取得资金赠与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使赠与人未满60岁,也可选择继承时精算课税制度,该特例适用的住宅面积标准从50㎡以上放宽到40㎡以上。

住房贷款减税的延长及面积要求(所得税)
作为因消费税增税而实施的经济对策,原住房贷款减税期限为13年,适用于在2020年(令和2年)12月31日前签订住宅取得合同的情况;但因新冠疫情的经济对策,延长至2021年(令和3年)9月末前签订的定制住宅合同,或2021年11月末前签订的分售住宅合同,且在2022年(令和4年)12月31日前入住的情况下,最长可享受13年减税。对于适用延长的情况,合计所得金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时,原来适用的50㎡以上住宅的要求放宽到40㎡以上50㎡以下。

市町村都市规划决定中废除都道府县知事的同意
此前市町村在决定都市规划时需要与都道府县知事协商,而町村则需要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同意,现在废除了这一规则。

居住环境提升用途引导区域的追加
该区域的目的是引导有居住环境提升设施的建筑的建造,对居住环境提升设施实行用途限制和容积率放宽,而对其他建筑物则继续适用原有的规制。这类区域预计会用于如共用办公设施、医疗设施、小型超市、药店、培训教室、托儿所等综合设施的设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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