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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根据《民法》的规定、判例以及下列判决内容,下列1至4项记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判决内容)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在承租人返还房屋之后,只需返还剩余的押金即可。因此,返还房屋义务与返还押金义务并非同时履行关系。即使租赁关系因解除(解约)而终止,这一结论也不会有所不同。
1⃣ 如果认为承租人的房屋返还义务相对于出租人的押金返还义务属于先履行关系,则承租人不得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依据,对房屋主张留置权。
2⃣ 因租赁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承租人返还房屋义务与出租人返还押金义务,可以认为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对价性债务关系。
3⃣ 租赁中的押金,仅担保至租赁关系终止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因此,出租人不得从押金中扣除租赁关系终止后至承租人返还房屋前所产生的债权。
4⃣ 认为因租赁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承租人返还房屋义务与出租人返还押金义务之间存在同时履行关系,符合押金旨在担保出租人在房屋返还前所取得的一切债权这一性质。
解说
❶ “如果认为承租人的房屋返还义务相对于出租人的押金返还义务属于先履行关系,则承租人不得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依据,对房屋主张留置权。”
【正确】 正如判决所说明的那样:“出租人在承租人返还房屋后,再返还剩余押金即可。”因此,返还房屋的义务与返还押金的义务之间,属于房屋返还义务先履行的关系。在承租人尚未返还房屋之前,出租人的押金返还义务尚未发生。因此,承租人不能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理由,对房屋主张留置权。换句话说:不能因为押金余额尚未返还,就拒绝返还房屋。
❷ “因租赁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承租人返还房屋义务与出租人返还押金义务,可以认为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对价性债务关系。”
【错误】 押金合同虽然附属于租赁合同,但它并不是租赁合同本身,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因此,不能认为这两项义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对价性债务关系。
❸ “租赁中的押金,仅担保至租赁关系终止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因此,出租人不得从押金中扣除租赁关系终止后至承租人返还房屋前所产生的债权。 ”
【错误】 押金所担保的债务,是指:因租赁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除了未支付的租金、恢复原状费用之外,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因承租人迟延返还房屋而产生的迟延损害赔偿金等,也可以从押金中扣除。
❹ “认为因租赁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承租人返还房屋义务与出租人返还押金义务之间存在同时履行关系,符合押金旨在担保出租人在房屋返还前取得的一切债权这一性质。”
【错误】 判决明确指出:“返还房屋义务与返还押金义务并非同时履行关系。”也就是说,判例否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同时履行关系。判决进一步指出:“肯定两项义务之间存在同时履行关系,并不符合押金制度的性质。”因此,本项表述与判例见解相反,属于错误选项。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1】。
问题原文
❶ 賃借人の家屋明渡債務が賃貸人の敷金返還債務に対し先履行の関係に立つと解すべき場合、賃借人は賃貸人に対し敷金返還請求権をもって家屋につき留置権を取得する余地はない。
❷ 賃貸借の終了に伴う賃借人の家屋明渡債務と賃貸人の敷金返還債務とは、1個の双務契約によって生じた対価的債務の関係にあるものといえる。
❸ 賃貸借における敷金は、賃貸借の終了時点までに生じた債権を担保するものであって、賃貸人は、賃貸借終了後賃借人の家屋の明渡しまでに生じた債権を敷金から控除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❹ 賃貸借の終了に伴う賃借人の家屋明渡債務と賃貸人の敷金返還債務の間に同時履行の関係を肯定することは、家屋の明渡しまでに賃貸人が取得する一切の債権を担保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敷金の性質にも適合す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対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 賃貸人 | 出租人 |
| 賃借人 | 承租人 |
| 明渡し | 返还(房屋) |
| 敷金 | 押金 |
| 敷金返還請求権 | 押金返还请求权 |
| 先履行 | 先履行 |
| 同時履行 | 同时履行 |
| 留置権 | 留置权 |
| 双務契約 | 双务合同 |
| 対価的債務 | 对价性债务 |
| 担保する | 担保、保证 |
| 控除する | 扣除 |
| 遅延損害金 | 迟延损害赔偿金 |
| 賃貸借の終了 | 租赁关系终止 |
| 判例 | 判例 |
| 解約 | 解约 |
| 特別の約定 | 特别约定 |
| 性質に適合する | 符合其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