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考试对策】2025年(令和7年)重要法律修改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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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5年(令和7年)宅建考试的出题范围:基于2025年4月1日“时点”已经施行的法律法规。

但在过去1~2年间(令和6年、令和7年初),已有多项与宅建业法法令制限、権利関係相关的法律先后修订,并在不同时间生效。

鉴于宅建考试每年都会考查多处“改正点”,尤其那些在考试中还未出现过、或刚刚生效的法规,更是高频热点。

本文将分条列出重要修改点与生效时间,并在末尾做一些备考建议。

重要时间节点与整体概览

日期(令和纪年) 主要修改内容
2024年5月25日(令和6年)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可申请方式变更(废除“经由知事”)
2024年7月1日(令和6年) 1)低价房产中介费上限上调
2)仲介以外业务的相关规定
3)数字标牌应用于报酬额及标识的公示
2025年1月1日(令和7年) レインズ(指定流通机构)登记事项更严格(防围堵客源)
2025年4月1日(令和7年) 1)宅建业免许申请文件要求变更
2)宅建业者名册的登记项目调整
3)从业者名册、标识的记载事项修改
4)建筑基准法确认范围统一化等

此外,还有一些已经在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但尚未在考试中考查的重点修改,如相续登记义务化建物状况调查有效期延长、配偶者短期居住权等,仍需关注。

宅建业法相关修改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的申请方式变更

改正前申请大臣许可须先经由都道府县知事,再转递给国土交通大臣。

改正后(令和6年5月25日施行):

不需要经由都道府县知事直接各地方整备局提出

同时推出“国土交通省手续业务一贯处理系统(eMLIT)”以实现在线申请。

实务影响:程序简化,需关注考试题目里对“免许申报流程”旧规与新规的区别。具体参考:国土交通省

低价房产中介费上限上调(空置房屋报酬特例)

改正前:当房屋成交价格在400万日元以下时,中介可收取的仲介费与现场调查等实际费用合计最多可收取18万日元(未含税)。

改正后

价格门槛:从400万日元提升至800万日元

报酬上限:可收取最大30万日元(未含税)或33万日元(含税)

背景:过去对“低价空置房屋”等中介业务利润过低,业者意愿不强。因此提高报酬上限以促进交易。

レインズ(指定流通机构)登记项目的严格化

生效时间:令和7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

改正要点新增需要登记“该宅地或建筑物接受购买申请的相关状态”

1.媒介合同(専属専任・専任)签订后,向レインズ登记时,须如实填写“交易状态”及“接受购买申请”的最新状态,并保持实时更新

2.若所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触犯《宅建业法》第65条的指示处分

3.旨在防范“物件囲い込み”,即中介在レインズ挂牌却阻止他家带看或申购。

REINS登记界面有“交易状况”栏目,包含三种状态:

公开中(可带看)

已有书面购买申请

卖主都合暂停介绍

若显示为“公开中”却不允许其他经纪公司带看,即有“围い込み(垄断销售)”嫌疑,新规将加强监管。

新增的REINS登记证明书附有二维码,卖家可随时用手机查询经纪公司在REINS上的登记内容,以及“交易状况”是否正确。

宅建业免许申请所需文件的更新

法第四条对许可申请书必须附带的文件有了变动(主要为以下条款中的红字部分)。在宅建考试中属于较低优先度,但了解为佳。

改正前:专任宅建士需提交“身分证明书”与“登記されていないことの証明書”。

改正后专任宅建士不再需要提交上述文件。但“公司董事(役员)”、“政令规定使用人”、“事务所代表者”等仍需提交。

同时,《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条规定的免许申请书,必须附上:

经营经历书

声明不符合欠格事由(第5条)的书面

董事、政令使用人的简历

事务所证明书(符合法定要件)

财务报表(法人) / 资产状况(个人)

其他国土交通省令规定文件

宅建业者名册的登记项目变更

改正前:需要记载专任宅建士(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

改正后删除对“专任宅建士姓名”的记载要求(不再需要记载)

同时强调必须登记:

1.免许证号与免许年月日

2.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董事姓名、政令使用人姓名

3.事务所名称与所在地

4.同时经营的其他业务

5.若曾经受行政处分,则处分日期和内容

考试要点:记清楚“哪一些信息要登记,哪一些不用”。

从业者名册(従業者名簿)的记载事项变更

不动产经纪业务的各事务所内必须设置的“从业人员名簿”中,记载项目也有所调整。宅建考试中这一部分同样较常出题。

改正前:需要记载从业人员(従業者)的“生年月日”。

改正后删除对从业人员“生年月日”的记载要求(不再需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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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记载事项

改正前:在事务所等场所必须悬挂的标识中,需记载“此事务所内配属的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姓名”。

改正后

1.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不再需要记载。

2.增加以下内容:

1.此事务所内“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的人数

2.从事宅地建物取引业务的人员总数

3.“此事务所的代表者姓名”(通常指政令规定的使用人,也可视为“店长”或“实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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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中从“写名字”改成“写人数 + 代表人姓名”。不再需要写专任宅建士的具体姓名,而是改为人数。同时,原先仅需“代表者姓名”,现在则明确为“此事务所的代表者姓名”,更为具体。

法令上其他重要修改

建筑基准法:建筑确认范围的统一

改正前:木造和非木造建筑在都市规划区域外的建造规模有不同确认要件。

改正后不再区分木造、非木造统一了需要建筑确认的判断标准。在都市规划区域外,若建筑物楼层≥2层延面≥200㎡,无论是木造还是非木造,都要取得建筑确认

相续登记义务化

施行时间:令和6年4月1日(2024年4月1日)。

主要内容

1.继承人自知悉继承不动产之日起3年内必须申请相续登记。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可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

3.包括在施行日前已发生的继承,只要自“知悉日期”或“施行日起”算3年内登记,即算履行义务。

考试预测:2024年考试尚未考到“相续登记”,而是考了“遗赠登记”。因此在2025年考试有较高概率出现考题。

建物状况调查结果成为重要事项说明的对象(2024年4月1日施行)

改正前:自调查实施日起未超过1年的建物状况调查报告需要作为重要事项说明

改正后:若为共同住宅(RC造或SRC造)调查实施日起2年以内的报告也属于重要事项说明对象

总结

木造、独栋住宅:调查实施日起1年以内

共同住宅(RC造/SRC造):调查实施日起2年以内

只要在上述有效期内做过建物状况调查,就必须在重要事项说明中告知。

标准媒介合同示范条款(2024年4月1日施行)

改正前:只需记载“是否协助介绍可实施建筑物状况调查的人员”

改正后

1.若在媒介合同中选择“不协助介绍”,则必须增加“不协助原因”的记载栏

2.出于避免纠纷的目的,需要明确告知“建筑物状况调查的局限性”(如该调查并非瑕疵判定等)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2020年4月1日施行)

内容:配偶在被继承人所拥有房屋中居住时,可在遗产分割完成前(最长至被继承人死亡起6个月)继续无偿居住。

考试动向:此前考过“配偶者居住权”,但配偶者短期居住权尚未考过,属于近年来修订的重要新制度,值得重视

其他次要修改点

非中介业务(令和6年7月1日施行):当不动产业者不是以“居间”方式而是以“代理”或“自行交易”方式操作时,也出现一些报酬规定细节微调;考试可能性相对不高,但了解即可。

在国土交通省发布的“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的解释・运用思路”中,对不动产经纪公司从事除“经纪(媒介)”以外的相关业务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指示。例如:空置房屋管理,不动产咨询顾问服务,其他与不动产相关,但不属于典型经纪业务范畴。

要点:若不动产经纪公司在执行媒介业务之外,还要提供以上附加服务收取费用。必须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列示这是与“媒介业务”不同的独立服务。向客户说明并取得同意,且相关收费与媒介报酬分开。

目的:防止不动产公司借“咨询费、感谢金、贷款手续费”等名目变相多收仲介费。

数字标牌的使用:新增了对数字标牌(电子看板)的使用规定:允许使用电子看板、电脑设备等形式,取代纸质告示来展示收费标准及相关标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数字化展示即被视为符合信息披露义务。在宅建考试中,这一点的可能是今后趋势,但考试出现大题概率不高。

总结

优先关注考试高频考点

宅建业法:大臣免许申请流程、从业者名簿/业者名册/标识的“记载信息变动”、低价房产中介费上限、レインズ登记等。

法令上限制:建筑基准法的统一化规则。

权利关系:相续登记义务化、配偶者短期居住权等。

结合模拟题、预测题进行针对性练习

新法规往往在真题中没有直接对应过往题型,需借助各大培训机构的模拟、预测题熟悉出题方式。

适度了解次要改正内容

如数字标牌的使用方法或非中介业务的细节虽可能性不高,但在综合知识题中也存在偶尔出现的可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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