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业务与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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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业务与财务规定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在承担住房金融支援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具备稳健的财务运作体系。为了保障资金筹集、债务偿还和业务持续开展,《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对其借款、债券发行、债务担保、偿还计划及报告制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逐项说明。

长期借款及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债券等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为支付必要业务所需的费用,经主务大臣批准,可以进行长期借款或发行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债券(《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第19条第1项)。

此外,为了支付《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贷款业务所需的费用,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可以在主务大臣的许可下,发行财形住宅债券。此债券由签订《勤劳者财产形成储蓄合同》的金融机构等承购(第19条第3项)。

债务担保

在获得国会批准的金额范围内,政府可以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长期借款或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债券提供担保。但不包括《外资接收特别措施法》所规定的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第20条)。

作为债券担保的贷款债权信托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经主务大臣许可,可以将部分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等,以作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债券(不包括政府担保债券)的担保(第21条)。

在将贷款债权信托时,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必须从受托方接受关于贷款债权本金和利息回收等相关业务(第23条第1项)。

贷款债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等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经主务大臣许可,为支付债权转让业务等所需费用,可以对贷款债权进行以下操作(第22条):

  1. 将债权信托于信托公司等,并转让该信托的受益权。
  2. 转让给特定目的公司(SPC)。
  3. 附带执行上述①、②所规定的相关业务。

在转让贷款债权时,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必须从受让方接受与债权本金和利息回收相关的全部业务(第23条第1项)。

偿还计划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每个业务年度必须制定长期借款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债券财形住宅债券的偿还计划,并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第24条)。

报告及检查

主务大臣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托的金融机构、债权回收公司、地方公共团体等针对所受托业务提交报告(第26条第1项)。

住宅金融公库的解散与权利义务的承继

随着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设立,住宅金融公库被解散,除国有资产外,其所有权利与义务均由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承继(附则第3条)。

因此,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继续处理住宅金融公库在《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施行前所受理的资金贷款业务,并承担管理和回收住宅金融公库所贷款项的债权,直至债权回收结束(附则第7条第1项第1号)。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宅宅地债券的发行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可在特定期间内,向一定对象发行住宅宅地债券,以支持住宅业务(附则第8条)。

总结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不仅是住房金融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严格受财务规制约束的公共性法人。通过 借款、债券发行、信托与转让机制,机构得以筹集和运作资金;同时通过 偿还计划、报告制度及政府监督,保障财务透明和风险可控。制度还明确了承继住宅金融公库权责及发行特殊债券的规定,确保住房金融的长期稳定与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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