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业务委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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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业务委托规定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并非所有业务都由其直接执行。除住房信息提供业务外,部分业务可以委托给主务省令规定的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政令规定的法人等机构执行(《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第16条第1项)。

此外,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在认定必要时,有权要求业务委托方对所委托的业务提交报告,或者由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董事或职员对受托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查(第16条第3项)。

要点整理

  1. 业务委托的对象包括主务省令规定的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及政令规定的法人等。
  2. 对于受托业务,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有权要求报告或进行调查。
  3. 业务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第16条。

相关法律

此外,关于债权管理回收业务,根据《关于债权管理回收业的特别措施法》,承担委托业务的“债权回收公司(服务商)”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总结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业务并非全部由机构自身完成,而是依据相关法律,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对于受托方的业务执行情况,法律赋予了住宅金融支援机构要求报告及开展调查的权力,以确保委托业务的合规与妥善执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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