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免许税的非课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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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免许税的非课税情况

虽然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需要缴纳登记免许税,但根据《登记免许税法》第4条,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发生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享受非课税待遇。了解这些例外规定,不仅有助于节省不必要的费用,也能避免在实务中因误解而出现缴税或漏税问题。

公共机关的登记

适用对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定公共法人(如土地开发公社、地方住宅供应公社等)。

非课税条件:当这些机构为了自身业务或管理需要而进行登记时,免征登记免许税。

 举例:大阪市政府为了管理公共用地进行权利登记时,不需缴纳登记免许税。

公益法人特定登记

适用对象:特定的公益法人,如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宗教法人等。

非课税条件:这些机构若是为了自身公益事业的需要进行特定登记,则无需缴纳税款。

 举例:某社会福祉法人购买土地兴建福利设施,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时可享受非课税。

表示登记

表示登记是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客观现状进行登记,例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建筑物的结构、种类、楼层数等。它并不涉及权利归属,而是单纯把“不动产长什么样”记录在登记簿上。比如,新建房屋完成后,需要先进行表示登记,登记其建筑面积、结构等基本信息,这属于免税范围。

适用对象:首次进行的表示登记,例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建筑物的结构或种类等基本信息的登记。

例外情况:若是因分割(分笔)或合并(合笔)而进行的表示变更登记,则仍需缴纳登记免许税。

举例:新建一栋建筑物时首次进行表示登记免税;但若将一块土地分割成两块进行重新表示登记,则需缴纳税款。

关键点

非课税范围

  1.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特定公共法人进行的登记。
  2. 特定公益法人为了自身用途进行的登记。
  3. 一般的表示登记。

需课税的例外

分笔或合笔的表示变更登记

总结

登记免许税虽为不动产登记时的必缴税种,但在涉及公共机关、特定公益法人,或单纯的表示登记时,法律赋予了免税的特例。这些非课税措施的设立,既体现了对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的支持,也避免了对单纯权利事实登记的重复负担。在实际操作中,准确识别登记的性质与主体,才能确保正确适用非课税规定,避免误缴或漏缴。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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