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区画整理事业的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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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区画整理事业的施行者

土地区画整理事业是日本都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宅地形状、位置及公共设施布局,促进城市有序发展与环境改善。在事业推进过程中,施行者的角色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施行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其设立条件、权限、义务及监督机制直接影响到事业的透明度与执行效率。

施行者的定义

施行者是指依法负责实施土地区画整理事业的主体。
施行者根据性质可分为民间施行者公的施行者两大类。

民间施行

民间施行包括个人施行土地区画整理组合施行区画整理公司施行三种类型。

个人施行

条件

  1. 个人施行需要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第4条第1项)。
  2. 需取得施行地区内宅地权利人的同意(第8条第1项)。
  3. 对于非所有权或借地权的权利人,如未取得同意,可以附上说明未能取得同意理由的文件申请许可(第8条第2项)。
  4. 个人施行者的权利如果发生继承、合并等一般承继,其继承人或承继人自动成为施行者(第11条第1项)。

土地区画整理组合施行

组织成立

  1. 宅地所有权人或借地权人7人以上共同成立土地区画整理组合。
  2. 成立需制定章程及事业计划,并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第14条第1项)。
  3. 需获得施行地区内宅地所有者及借地权人各自2/3以上的同意(第18条)。

组合解散

总会决议可解散,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认可以及相关债权人同意(第45条第1项、第45条第4项)。

费用分摊

  1. 土地区画整理组合可向非参与的组合成员收取费用(第40条第1项)。
  2. 换地处理前,购买施行地区内宅地的买受人也需承担费用(第26条第1项)。

强制加入

土地区画整理组合成立后,施行地区内的所有宅地所有权人和借地权人自动成为组合成员(未登记借地权人需申报或报告)。

区画整理公司

条件

  1. 制定规章及事业计划
  2. 获得施行地区内宅地所有者及借地权人各自2/3以上同意(第51条之2、第51条之6)。
  3. 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许可。

公的施行

公的施行包括地方公共团体施行国土交通大臣施行特定机构施行三种类型。

地方公共团体

范围: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

许可要求

  1. 市町村施行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第52条第1项)。
  2. 都道府县施行需获得国土交通大臣许可(第70条第1项、第71条之4第1项)。

国土交通大臣

由国土交通大臣直接实施土地区画整理事业。

特定机构施行

适用对象:包括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等。

公的施行的特点与监督机制

  1. 必须以都市计划事业的形式实施(第3条之4第1项)。
  2. 每个事业都需设立土地区画整理审议会,负责对公的施行进行监督和审议(第56条第1项)。

公示与公众查阅制度

公示期限

当土地区画整理组合、机构等提出事业计划的许可申请时,其计划需供公众查阅2周(第20条第1项、第71条之3第4项)。

利害关系人意见

查阅期满后,利害关系人可在2周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意见书(如向都道府县知事或国土交通大臣)(第20条第2项、第55条第2项)。

例外:涉及都市计划中已决定事项的内容,不得提交意见书。

处理意见

如有意见,相关部门需将意见提交都市计划审议会审议(第55条第3项)。

分类对照表

1. 民间施行

类型 施行主体 主要条件
个人施行 个人 都道府县知事许可,需取得权利人同意
土地区画整理组合 7人以上的所有权人或借地权人 制定章程和事业计划,需都道府县知事许可及权利人2/3以上同意
区画整理公司 公司 制定规章和计划,需权利人2/3以上同意,获都道府县知事许可

2. 公的施行

类型 施行主体 主要特点
地方公共团体 市町村、都道府县 必须以都市计划事业形式实施,需相关上级许可
国土交通大臣 国土交通大臣 直接施行
机构等 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等 需公众查阅及土地区画整理审议会监督

总结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明确了施行者的分类、条件与监督机制,形成了民间与公的施行并行的制度架构。民间施行强调土地权利人的自主参与与集体协作,设定了较高的同意比例与许可条件,以保障权益与事业推进。公的施行则注重公共利益与行政效率,通过都市计划框架与审议会监督,确保事业公开透明。这种分类体系在实践中既能满足私人开发需求,又能支持大型公共项目,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优化。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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