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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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制

在日本的土地利用法规中,为了防止土地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地价上涨、确保土地利用的适正与合理,《国土利用规划法》建立了两种核心制度:届出制许可制。其中,许可制是一种比届出制更为严格的制度,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交易行为,要求事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

许可制概述

许可制是一种基于《国土利用规划法》设立的土地交易事前审查制度,其最大特点是:只要交易土地位于指定的“规制区域”内,无论面积大小、用途为何,交易当事人均须事前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否则交易自始无效。

然而,因许可制对市场活动与私人财产权有较强干预,截至目前,尚无规制区域被正式指定,该制度主要以法律上的“准备机制”形式存在。

规制区域的指定

规制区域的设定是实施许可制的前提,由都道府县知事依下列标准判断指定:

都市计划区域内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域可被指定为规制区域:

  1. 土地的投机性交易集中或有集中趋势;

  2. 地价已急剧上升或有急剧上升的可能性。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2条第1项第1号)

都市计划区域外

即便非都市计划区域,但若出现类似上情,且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难以确保土地的适正与合理利用,亦可指定为规制区域。

指定规制区域时,需发布告示并公告区域范围、指定原因、期间等具体事项。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2条第1项第2号)

许可制的适用内容

适用范围

只要位于规制区域内,进行土地权利的让与(买卖、赠与、交换等),无论面积大小,均需事前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许可申请。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4条第1项)

未获许可的后果

再没有获得许可就订立契约的情况下,该交易从一开始即无效。

即便双方合意,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且无法补正。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4条第3项)

不许可决定的救济手段

若都道府县知事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土地权利人可依法寻求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 法律依据 内容说明
审查请求 第20条第1项 土地利用审查会申请审查该不许可决定,要求重新判断。
强制收购请求 第19条第1项 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强制收购请求,要求政府收购该土地,以避免财产权遭受过度限制。

许可制与届出制之比较

项目 许可制 届出制
制度性质 事前审查(需取得许可) 事后报告(契约成立后30日内)
适用区域 规制区域(需特别指定) 全国适用,无需指定区域
面积基准 不论土地规模大小 超过一定面积才需届出
契约效力 未经许可契约无效 届出义务不影响契约效力
实务适用 尚无规制区域指定 普遍实施、常态管理机制

 总结

许可制是《国土利用规划法》设定的最高层级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在特定区域内,限制土地自由交易,以实现公共利益与秩序维护”。虽然法律已明确制度框架与运作流程,但由于其强烈干预市场交易与私人权利,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尚无实际指定的规制区域,该制度多作为一种“立法上保障机制”存在。在未来,若出现区域性地价暴涨、投机横行等状况,许可制可能成为政府遏制失控地价的最后手段。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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