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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土地利用法规中,为了防止土地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地价上涨、确保土地利用的适正与合理,《国土利用规划法》建立了两种核心制度:届出制与许可制。其中,许可制是一种比届出制更为严格的制度,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交易行为,要求事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
许可制概述
许可制是一种基于《国土利用规划法》设立的土地交易事前审查制度,其最大特点是:只要交易土地位于指定的“规制区域”内,无论面积大小、用途为何,交易当事人均须事前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否则交易自始无效。
然而,因许可制对市场活动与私人财产权有较强干预,截至目前,尚无规制区域被正式指定,该制度主要以法律上的“准备机制”形式存在。
规制区域的设定是实施许可制的前提,由都道府县知事依下列标准判断指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域可被指定为规制区域:
-
土地的投机性交易集中或有集中趋势;
-
地价已急剧上升或有急剧上升的可能性。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2条第1项第1号)
即便非都市计划区域,但若出现类似上情,且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难以确保土地的适正与合理利用,亦可指定为规制区域。
指定规制区域时,需发布告示并公告区域范围、指定原因、期间等具体事项。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2条第1项第2号)
只要位于规制区域内,进行土地权利的让与(买卖、赠与、交换等),无论面积大小,均需事前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许可申请。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4条第1项)
再没有获得许可就订立契约的情况下,该交易从一开始即无效。
即便双方合意,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且无法补正。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第14条第3项)
若都道府县知事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土地权利人可依法寻求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 |
法律依据 |
内容说明 |
审查请求 |
第20条第1项 |
向土地利用审查会申请审查该不许可决定,要求重新判断。 |
强制收购请求 |
第19条第1项 |
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强制收购请求,要求政府收购该土地,以避免财产权遭受过度限制。 |
许可制与届出制之比较
项目 |
许可制 |
届出制 |
制度性质 |
事前审查(需取得许可) |
事后报告(契约成立后30日内) |
适用区域 |
规制区域(需特别指定) |
全国适用,无需指定区域 |
面积基准 |
不论土地规模大小 |
超过一定面积才需届出 |
契约效力 |
未经许可契约无效 |
届出义务不影响契约效力 |
实务适用 |
尚无规制区域指定 |
普遍实施、常态管理机制 |
许可制是《国土利用规划法》设定的最高层级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在特定区域内,限制土地自由交易,以实现公共利益与秩序维护”。虽然法律已明确制度框架与运作流程,但由于其强烈干预市场交易与私人权利,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尚无实际指定的规制区域,该制度多作为一种“立法上保障机制”存在。在未来,若出现区域性地价暴涨、投机横行等状况,许可制可能成为政府遏制失控地价的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