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区域及准都市计划区域以外的建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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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计划区域及准都市计划区域以外的建筑限制

在日本,《建筑基准法》所规定的建筑限制原则上适用于都市计划区域准都市计划区域内。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位于都市计划区域及准都市计划区域以外的区域,也可能受到特定的建筑限制。以下对相关制度进行说明:

制度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建筑基准法》第68条之9及其相关施行令的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在听取相关市町村意见的基础上,对都市计划区域及准都市计划区域以外的部分区域进行指定,使其适用一定的建筑限制。

此项制度的目的是在都市计划制度未及之处,通过地方公共团体的主动介入,确保区域内的环境秩序和开发合理性。

可设定的建筑限制内容

在这些区域内,地方公共团体可以通过条例,对建筑物设置以下限制:

1.建筑物与道路的关系

接道义务:建筑物必须与一定宽度的道路保持最小接触距离,以确保出入安全及基础设施的供给。

道路内建筑限制:禁止在指定道路区域内建造建筑物,保障交通安全及通行功能。

2.建筑物的容积率

容积率限制用于控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以防止过度开发。

3.建筑物的建蔽率

建蔽率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以确保合理的绿地和通风空间。

4.建筑物的高度

限制建筑物的整体高度,以保护周边环境、视线及采光需求。

5.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最高限度

包括斜线限制,通过规定建筑物上部的高度或轮廓,确保周边地区的通风、日照和美观。

6.中高层建筑物的日影限制

通过日影规制控制中高层建筑物的高度,防止对周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日照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设定的限制事项

地方公共团体不得通过条例对下列事项进行限制:

建筑物的用途:不得以条例限制建筑物仅能作为住宅、商业或其他特定用途使用。

该项规定旨在防止在非都市计划区域内设定实际上的“用途地域”,避免与都市计划制度重叠或混淆。

总结

即便不属于都市计划区域或准都市计划区域,被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区域若符合法定要件,仍可由地方公共团体制定具体的建筑限制。这些限制以维护环境质量、促进合理开发为目标,涵盖高度、体积、道路接触等多个方面。制度设计旨在填补都市计划未覆盖区域的管理空白,实现地域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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