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的决定程序

230次阅读

共计 2598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7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都市计划的决定程序

在日本,都市计划(都市計画)制度旨在实现有序的国土利用与市街地开发,确保公共利益与环境协调共存。为了落实这一目标,《都市计划法》规定了详细的决策程序与权限划分。都市计划的制定并非由单一机关独断决定,而是需在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之间进行合理分工与协调。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强调地方自治,也确保在涉及广域发展的情况下能够统一规划,避免碎片化发展。本文将介绍都市计划的决定主体、权限划分、冲突处理机制,以及在“准都市计划区域”中的特殊规定,帮助读者掌握制度运作的基本逻辑。

都市计划的决定主体与权限划分

日本的都市计划制度在空间上主要区分为“都市计划区域”与“准都市计划区域”,而在职权上,则依据计划的内容与影响范围,划分由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土交通大臣负责决定。

在都市计划区域内,原则上由市町村负责都市计划的制定。这体现了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市町村最了解本地发展需求,因而被赋予主要的决定权。例如,“用途地域”、“防火地域”、“高度地区”等与地区特性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般由市町村主导决定。

然而,并非所有计划都由市町村裁量。如果涉及跨市町村的广域开发,或是属于对整个都道府县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例如“市街化区域与市街化调整区域”的划分(即“区域区分”),则需由都道府县作出决定。进一步而言,如果该都市计划涉及两个以上的都府县,超出单一都道府县所能统筹的范围,则由国土交通大臣负责决定。这种层级分工,既保障了地方主体的自主权,也确保了区域整体利益的统筹与协调。

都市计划区域内,原则上市町村决定(《都市计划法》第15条第1项)。

例外情况:从广域性或大都市发展的角度考虑,某些都市计划需由都道府县决定。例如:市街化区域市街化调整区域的划分(即区域区分)。

涉及两个或以上都府县的都市计划区域:涉及广域性都市计划时,本应由都道府县决定的事项,改由国土交通大臣负责决定(《都市计划法》第22条第1项)。同时,需要市町村负责的事项仍由市町村决定。

市町村与都道府县之间的协调机制

市町村在制定都市计划时,必须以本市町村通过议会决议的“建设基本规划”为基础,确保其规划方向与地方发展目标一致。这个“基本构想”即为通常所称的“城市总体规划”或“マスタープラン”,是市町村都市计划的指导方针。同时,市町村在制定计划时还必须确保与都道府县的上位都市计划相协调。换言之,市町村的计划不仅要体现地方意志,也必须嵌套在更广区域的整体构想中,确保政策方向的一致性。

如果市町村拟定的都市计划与都道府县的计划发生冲突,根据《都市计划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应优先适用都道府县的计划。这一制度设计防止了地方自治的任意性对广域发展造成破坏,是“地方裁量”与“区域统筹”之间的重要平衡机制。

准都市计划区域的制定权限

所谓“准都市计划区域”,是指尚未划入正式都市计划区域但仍需要一定程度规划管控的地区。此类地区通常处于城乡交界、开发压力逐渐增大的区域。根据《都市计划法》规定,准都市计划区域内,都市计划可以由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具体由实际情况决定

在实际运作中,多数情况下是由都道府县主导规划制定,市町村则提供意见与协助。这种安排使得即便是在未纳入正式都市计划区域的地区,也能通过适度规划引导发展方向,避免无序开发。

决策权限的具体划分

都市计划涵盖的内容繁多,决定权亦因计划种类而异。总体上,大规模、影响广泛或需跨区域统筹的事项,如“整备、开发及保全的基本方针”、“都市再开发方针”与“城市设施”(如大型交通枢纽、广域基础设施)等,通常由都道府县决定。而更贴近生活、具有地域特色的规划事项,如“用途地域”、“特定街区”、“高度利用地区”、“防火・准防火地域”以及各类“地区计划”等,则基本由市町村决定。

此外,对于“风致地区”这类涉及景观保护的规划,若计划面积超过10公顷,或涉及两个以上市町村的范围,则原则上由都道府县负责制定,其余情况则由市町村负责。这种划分方式反映出一种“按规模与影响划分责任”的制度理念。

根据日本《都市计划法》,以下是各项内容的决定权分配情况:

都市计划内容 都道府县决定权 市町村决定权 备注
整备・开发及保全的方针 区域总体方针
都市再开发方针等 含特定再开发方针
区域区分(市街化区域 / 市街化调整区域) 制定与变更
用途地域
特别用途地区
特例容积率适用地区
高度地区
高度利用地区
高层住宅引导地区
特定街区
防火・准防火地域
景观地区 ※跨市町村或广域设计时,需都道府县协调
特定用途制限地域
风致地区 ✅★ ★面积>10 ha或跨 2 市町村时,上收都道府县
地区计划等 含地区整备计划等
城市设施 ✅☆ ☆跨市町村或广域性设施
市街地开发项目 ✅☆ 土地区划整理、再开发等
市街地开发项目等预计区域 ✅☆ ☆特定区域整备构想等
促进区域
闲置土地转用促进地区
受灾城市复兴推进地域

★:风致地区在满足「面积超过 10 ha」「跨两个以上市町村」时,由都道府县决定,其余由市町村决定。

※:景观地区法定决定主体为市町村,但若规划范围跨市町村或涉及广域综合设计,实务上需都道府县知事同意或统筹。

☆:城市设施、市街地开发项目及其预计区域,凡涉及跨市町村或 广域性基础设施或再开发,均由都道府县作最终决定;一般性或单一市町村范围内项目由市町村决定。

总结

一般规则:都市计划由市町村或都道府县制定,依据计划内容与影响范围决定权属。

广域计划:涉及多个都府县时,由国土交通大臣负责广域部分,地方事务仍由市町村决定。

冲突处理:市町村计划若与都道府县计划冲突,以都道府县计划优先

准都市计划区域: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制定,视实际情况确定。

日本都市计划制度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前提下,构建了明确的多层级决策结构。通常由市町村主导都市计划的制定,体现地方对自身发展的主导权,但面对影响范围广泛或需跨市町村协调的问题时,则由都道府县统一决定;进一步若涉及多个都府县,则由国土交通大臣介入统筹。在市町村与都道府县之间,制度亦设有“基本构想”与“上位计划一致性”的协调机制,确保地方计划融入区域整体规划体系中。准都市计划区域的设定则补足了都市计划制度在非正式区域的管理空白,使城乡之间的过渡带也能纳入规划视野之中。这种层层分工、协同运作的结构,使都市计划得以在维持法制统一性的同时,兼顾地方需求与区域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协调、有序的城市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