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规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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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规定与限制

割賦販売契約

根据《宅建业法》(第35条第2项),割賦販売契約(かっぷはんばいけいやく,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是指在交付后超过 1 年的期限内,将房屋或土地价款分两次以上支付给卖方的不动产买卖合同。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割賦販売契約解除的限制,特别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民法与宅建业法之间的规定差异。

民法的规定

《民法》采纳契约自由原则。当买方延迟支付分期付款(即“賦払金”)时,卖方可依据民法第541条向买方发出催告,在给予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即可解除合同。

此处需注意两点:

  1. 何为“合理期间”在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
  2. 催告可以口头进行,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只要卖方认为催告期间“足够”,便可解除合同。如此一来,即使买方稍有延迟,也可能面临合同解除或剩余金额一次性支付(即丧失分期付款权利)的风险。在高额且周期较长的不动产交易中,卖方可以较为自由地决定合同解除的时机,这种灵活性极易对买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宅建業法的限制

考虑到土地及建筑物属于高额商品,通常分期付款的周期较长,如果仅仅因为一次迟付就允许卖方轻易解除合同,显然对买受人非常苛刻。因此,《宅建业法》第42条对宅建业者作为卖方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设定了两个解除权行使的门槛:

  1. 30天以上的相当期间:当买方发生支付迟延时,卖方必须设定一个至少为30天的宽限期(即“合理期间”),要求买受人支付欠款。
  2. 书面催告:该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指出支付义务的期限。只有在买受人未在此期间内付款的情况下,卖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剩余代金一次性支付。

此外,若在合同中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的特约条款,则此类条款视为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的权益,避免因小的支付延误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被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剩余款项的情况。确保买方有充足的调整时间,并通过必要的手续程序防止卖方滥用解除权。

两部法律的适用关系

即使是同样的分期付款合同,依据卖方是否为宅建业者,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

若卖方为宅建业者,优先适用《宅建业法》第42条;其条件未满足时,才可回归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若卖方不是宅建业者,则合同的处理完全依赖《民法》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确认卖方是否为宅建业者是首要步骤。

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确认卖方是否为宅建业者,并核查是否确实遵守了“30日以上+书面催告”的要求。

务必保留催告函、补缴收据等书面资料,以便日后处理纠纷。

如发生迟延,请尽早筹措资金或协商修改付款计划,以避免触发解除要件。

即使合同中写有“迟延三天即可解除”“口头催告即可一次性追偿”等条款,只要宅建业法适用,这些条款将无效,买方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结

《民法》虽赋予卖方较为灵活的解除权,但在金额高昂、付款周期长的不动产分期交易中,对买方的保护力度不足。为此,《宅建业法》第42条通过规定30日以上的宽限期书面催告义务,显著增强了买方的权利保障。一规定较民法更为严格,体现了对高价值商品交易中买受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准确掌握自身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法规,并重视证据的保存与适当沟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与顺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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