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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与契约的概念
根据日本《民法典》(以下称“民法”)第549条及第550条的规定,贈与契约是指由一方(贈与者)无偿将其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另一方(受贈者),而受贈者表示同意的合同。该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贈与契约的成立与形式
不以书面为必要
民法第550条明确说明,贈与契约并不要求必须以书面订立,口头的合意也可以成立贈与契约。因此,只要双方就“无偿移转财产”达成合意,无论是否书面,该契约即告成立。
书面与口头的差异
书面贈与: 一旦贈与契约以书面形式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原则上不得任意解除该契约。
口头贈与: 若仅以口头达成合意,则在“履行前”双方均享有解除权。这是为了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轻率约定而产生后悔或争议的情形。
贈与契约的解除条件
口头贈与的可解除性
民法第550条同时规定,若贈与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任何一方均可在贈与“履行前”解除该契约。这意味着,如果尚未交付(动产)或完成权利移转(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贈与者和受贈者双方都可以反悔,解除贈与。
履行后不得解除
对于已经完成的贈与部分,法律不允许再予以撤回或解除。具体而言:
动产:完成“现实交付”或完成占有改定等有效交付方式后,贈与已视为履行。
不动产:完成“不动产的交付”或“登记变更”即视为履行。一旦完成履行,已移转的财产部分不得再被解除。
贈与契约的履行与标的物状态
根据民法第551条规定,贈与者应依约定移转其财产;若双方未对标的物的具体状态做特殊约定,则推定以贈与者在“承诺赠与时”或“移转时”之现状进行移转。
对一般无偿贈与而言,原则上贈与者并无合同不适合责任,但若属于“负担付贈与”,则贈与者在所附义务的范围内,需承担相应的契约不适合责任。
负担付贈与的特殊规定
负担付贈与的定义
若贈与附加了对受贈者的义务(例如:受贈者须为贈与者履行一定任务或承担一定费用),则属于“负担付贈与”。
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第551条的规定,负担付贈与在“负担(义务)范围内”适用有偿契约的相关规则,包括契约不适合责任的适用。这意味着,在这类贈与中,贈与者对于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标的物或权利与约定不符的情况,需承担相应赔偿或修补义务。
案例分析
情形:
宝石商A在心情愉快时,口头向B承诺要无偿赠予一枚高价值宝石。事后A感到不舍,想要收回承诺并不再赠与。
法律适用:
因本案为口头贈与,且宝石尚未实际交付或完成权利移转,则贈与尚未履行。
根据民法第550条,口头贈与在“履行前”可以被双方任意解除。
因此,A可以依法解除此口头贈与,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总结
日本民法允许口头贈与,但也同时设立了在履行前可解除的保护机制,以避免因轻率许诺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旦贈与事项已履行(尤其是完成了实际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双方原则上不得再行解除。
若贈与以书面形式成立,则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外,双方不得任意解除。
对于负担付贈与,贈与者在所附义务范围内负有与有偿合同近似的责任,应当注意义务的履行和约定之细节。
本文案例中,A尚未交付宝石,贈与未实际履行,故其撤回赠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透过此案例可知,在日本法下,口头贈与合同虽具法律效力,但因其随时可被解除的性质,实务中常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