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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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杀

 相杀(债务抵销)的概念

相杀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账消”方式,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互有同种类的债权和债务时,可以通过一方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将这两项债务按相等金额抵消,从而免去实际支付款项的需求。《民法》第505条第1项明确了相杀的这一性质。

示例

假设A借给B 100万日元,同时B也欠A 100万日元。如果A和B各自去向对方支付100万日元,实际上只是进行了一次没有实质意义的资金往来。因此,A和B可以通过相杀将这两笔债务互相抵消,相当于双方的债务都清除完毕,不需要再支付任何款项。

在相杀中涉及两个债权的名称:

自动债权(自働債権):主动发起相杀一方的债权。

受动债权(受働債権):被抵消的一方的债权。

相杀的条件

要使相杀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相杀的情形。学理上通常称之为“相杀适状”的成立。

相杀适状的条件

1.双方债权有效存在且相互对立

债权需合法存在并可相互抵消。即使自动债权已过时效,但在时效完成前已具备了相杀条件,依民法第508条,仍可进行相杀。

示例

1. 设定场景

A公司B公司之间长期有金钱往来。

202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享有一笔100万日元的货款债权,到期日为2024年1月1日。

同时,B公司对A公司也享有一笔80万日元的租金债权,到期日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债权互相对立,且均已到期,因此在2024年1月1日时就已经具备“相杀适状”。

2. 时效进展

日本民法针对金钱债权的时效一般为5年(自可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若无特别约定)。假设A公司的货款债权(对B)在2029年1月1日时效完成

然而,在2028年时,A公司尚未向B公司主张过支付,B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都保持沉默)。这期间5年即将届满。

3. 时效“表面上”消灭

到了2029年1月1日,A公司针对B公司的这笔货款债权表面上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回头看: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A对B的100万债权和B对A的80万债权,已经“同时到期”,具备了相杀的要件。

4. 主张相杀的效果

尽管A公司的货款债权在2029年1月1日已过5年时效,若A公司此时才想起来:“我其实可以用自己的债权来相杀B对我的租金债权”——根据民法第508条,如果在时效完成前(即2024~2029年间)两债权已经成立且到期(具备相杀适状),就算A的债权后来时效届满,在“相杀适状”已经存在的前提下,A仍能对B主张相杀。

具体而言:

A公司对B公司:100万日元(已过时效但曾经到期)。

B公司对A公司:80万日元(正常债权)。

相杀结果:B对A的80万债权完全抵消;A对B的债权则还剩下20万的余额,可以继续主张。

B公司不得以“你的债权不是已经过时效了吗?”来对抗,因为在时效完成前,两债权就已“到期并相对立”,满足相杀条件。

5. 立法意图

若不允许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进行相杀,将产生道德风险:债务人可能故意拖延不还,坐等对方债权时效届满,再拿自己的债权去主张;如此会有失公平。

因此民法第508条明确:只要在时效届满前已出现了“相杀适状”,即使之后债权形式上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影响相杀的进行。

相杀

2.债权同属一种目的

如金钱债权可以相杀,但金钱债权与交付物品的债权不可相杀。无需履行地相同(《民法》第505条第1项及第507条前段)。

例如,都为金钱债务或同类物的交付义务。只要是同种类给付,即使履行地不同,也原则上允许相杀。但若因履行地不同而造成对方损失,则主张相杀的一方应承担该损害赔偿。

3.自动债权(自働債権)必须到期

作为主动主张相杀的一方(拥有“自动债权”的债权人),其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否则,会导致对方被迫提前清偿。

但对“受动债权(受働債権)”是否到期没有绝对要求。若“受动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期限利益,使其进入到期状态进行相杀。

4.债权的性质允许相杀

如果债务的性质本身不适合用相杀替代实际履行,例如“人身专属的劳务合同”,或者“必须亲自履行”的特定行为,则不可用相杀代替。

民法第505条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果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相杀,就不能以相杀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相杀的情形

即便符合基本要件,若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相杀依然会被禁止:

1.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相杀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示“不得相杀”或“需经同意后方可相杀”,则应遵守该约定(民法第505条第2项)。

即便是第三人,只要其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未觉察该约定,也受到此禁止相杀的拘束。

2.不法行为产生的受动债权

民法第509条禁止对“因故意不法行为(或恶意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进行相杀。

对于涉及人身伤害、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人应当获得实际金钱的弥补,故也不得以相杀的方式削弱其救济。

3.不可扣押债权

根据民法第510条,若受动债权属于法定不可扣押的债权(如赡养费、必要生活费、部分工资),则不得相杀。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此类债权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4.受动债权已被扣押

一旦“受动债权”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扣押,自动债权人就不能再以相杀对抗该扣押效力(民法第511条)。此时要保障扣押措施的有效性。

相杀的程序与效果

1.相杀的意思表示

相杀为单方行为,主动提出相杀的一方只需对对方或法院等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经对方同意。

根据民法第506条第1项,意思表示中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否则该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

2.相杀的效果

双方债务在“相等金额”范围内同时消灭。若双方债务数额不一致,则相杀后较小的一方债务全额消灭,数额较大的一方则仅剩下“差额”需继续承担。

例如,A对B享有100万日元债权,B对A享有60万日元债权,若A发出相杀表示,则B的60万债务被全额抵消,A的债权还剩40万日元继续存在。

3.相杀的溯及效力

相杀效果并非自意思表示之日起生效,而是追溯到“相杀适状”成立之时(民法第506条第2项)。

在实务中,这种溯及效可能影响到期间内利息、迟延损害或其他第三人权益等,需要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

示例

假设以下场景:

2024年1月1日:A借给B 100万日元(A对B的债权),同日,B因出售商品对A拥有80万日元的货款债权(B对A的债权)。双方债务性质相同,且均已到期,满足相杀条件——此时“相杀适状”成立。

2024年6月1日:A才向B提出相杀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虽然A的意思表示是在2024年6月1日提出,但相杀的法律效力追溯至2024年1月1日(适状成立之时)。因此:

自2024年1月1日起,双方的债务(A对B的100万日元和B对A的80万日元)在相等金额范围内已经视为消灭。

在这5个月(1月1日至6月1日)之间,A和B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即便A在此期间未明确表示,也不影响债务的相杀效果。

实务与注意事项

1.劳务债务、专属性债务的可相杀性

一般而言,需要人身专属履行的义务(如特定技术劳务)不可相杀,但在涉及可金钱替代的部分时,或可商议以相杀处理。

仍需遵循民法第505条但书“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相杀,则不能相杀”的基本原则。

2.履行地不同的相杀损害赔偿

虽然民法第507条并未禁止履行地不一致的债权相互抵消,但主张相杀的一方,应对对方因履行地不一致而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了减少纠纷,当事人应事先就此费用或搬运、手续费等达成书面约定更为稳妥。

3.与时效制度的衔接

对于已经时效消灭或濒临时效的债权,要注意是否在时效期间内已具备“相杀适状”。若在时效完成前即可相杀,之后即使债权时效完成,仍可主张相杀。

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主张相杀,债权完全时效消灭后,即可能丧失相杀机会。

参考条文

(相殺)

第五百五条
1 同種の給付を目的とする債務を互いに負担する当事者が、その双方の債務が弁済期にあるときは、各当事者は、その相手方に対し、その双方の債務と同額で相殺をする旨の意思表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その債務の性質がこれを許さない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2 当事者が相殺をしない旨、または相殺を制限する旨の特約を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の特約があることを知らなかった第三者は、悪意または重大な過失がないときに限り、その特約にかかわらず相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相殺の方法等)

第五百六条
1 相殺をする旨の意思表示は、条件又は期限を付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2 相殺は、その相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時に遡ってその効力を生ずる。

(給付の性質が異なる場合の相殺)

第五百七条
相殺をする当事者が支払うべき給付の場所が異なる場合においても、同種の給付については、相殺をすることを妨げない。ただし、相殺をする者は、その場所の相違によって相手方が被った損害を賠償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消滅時効の完成前に相殺適状にあった場合)

第五百八条
ある債権について時効が完成する前に相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ときは、その時効の完成後であっても、相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故意の不法行為に基づく損害賠償請求権等の相殺の禁止)

第五百九条
1 債務者が故意に加えた不法行為に基づく損害賠償請求権又は人の生命又は身体を害する不法行為に基づく損害賠償請求権を受動債権とする相殺は、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2 前項の規定は、不法行為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賠償請求権であっても、故意によら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

(差押禁止債権の相殺の禁止)

第五百十条
差押禁止債権を受動債権とする相殺は、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差押後の相殺の禁止)

第五百十一条
1 第三者が債権を差し押さえた場合には、第三者の権利を害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2 前項の場合において、差し押さえの後に債務者が取得した同種の債権をもってする相殺は、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总结

“相杀”在日本民法中是极为常见且实用的制度,合理运用可以简化债务结算、节省成本。但在适用相杀时,需要仔细审查各项要件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事由,特别要关注是否涉及故意不法行为、人身伤害赔偿、不可扣押债权、或受动债权被扣押等情况。此外,对于债务履行地与债务性质也应进行必要确认,以避免后期纠纷。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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