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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转让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通过转让,原债权人可以提前获得资金,受让人则取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示例:
A借给B 1000万日元,约定3年后偿还。若A在1年后需要资金,则可以把对B的债权以800万日元出售给C,C取得了向B追讨的权利,A提前收回了部分资金。
债权转让的成立
1. 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的基础是转让人(旧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合意。只要双方就转让标的、对价、交付方式等达成一致,转让即可成立。
2. 将来债权的转让
不仅是已经存在的债权,将来会产生、但能够具体确定内容和金额的债权(例如未来定期出现的应收款)也可以让与。
民法 第466条
第1項 債権は、法律の規定による場合のほか、当事者の意思表示によって譲り渡すことができる。
第2項 前項の規定は、債務者または第三者に対する関係において、その債権を譲り渡すことができない旨の意思を表示した場合には、適用しない。
第3項 債権を譲り受けた者が、同項の意思の表示があることを知り、または重大な過失によって知らなかったときは、債務者は、その債権を譲り受けた者に対して支払を拒むことができる。
债权转让中的债权行使条件
对债务人的条件(对抗要件)
由于债权转让可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直接达成,债务人有可能因不知债权已转让而重复支付。因此,法律规定,受让人要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并收取款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通知或承诺:需由转让人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对转让的事实表示承诺(《民法》第467条第1项)。
注意:
必须由转让人(原债权人)来通知债务人,或由受让人“以转让人代理人身份”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债务人的承诺可针对转让人或受让人任一方。
民法 第467条
第1項 債権の譲渡は、債権者が債務者に通知をし、または債務者が債権者に承諾をしなければ、債務者その他の第三者に対して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
债权的二重转让
若同一债权被先后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谁优先取得向债务人索偿的权利,就要看双方通知的到达顺序或承诺的先后。这里涉及到“确立日期(確定日付)”的概念。
民法 第467条
第2項 前項の通知または承諾について確定日付のある証書によってしなければ、その日付をもって第三者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有确立日期的通知/承诺优先于无确立日期的。
- 如多方通知/承诺都具有确立日期,根据到达时间来判断,先到达债务人处者优先。
- 若到达时间相同或无法确认先后,则债务人可能面临需要向多个受让人偿还的风险,通常债务人采取供托,即将款项托付至公正机构以免重复清偿,此时各受让人可按比例分配供托金额。
举例:
A将债权转让给C并通知B。A随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D并通知B,且两个通知均带有确立日期(確定日付)。
在此情况下,C和D的优先权依通知的到达顺序确定。

债权转让的限制特约
1. 转让自由原则
日本《民法》第466条第1项规定“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不准转让”或“禁止让与”,从法律效果上看,此类约定并不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效力。
2. 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若受让人在转让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存在上述“禁止让与”的特约,则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拒绝支付,直接向原债权人清偿即可,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请求权。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通知主体
必须以转让人名义对债务人发送通知,受让人只能“代理”转让人行使通知权限,而不能以自己名义单方面通知。
2.确立日期的取得
“确立日期”通常通过公证人、法务局或内容证明邮便等方式,证明通知或承诺在某个确切时间已经形成。对于应对二重转让争议极其重要。
3.供托
债务人一旦收到多个受让人的要求,为避免重复清偿,可将款项“供托”给公证机构或法务局等公权力部门,由相关当事人再行协商或依据法律分配。
总结
1.债权转让的基本内容
债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
即便有转让限制特约,债权转让仍然有效,但受让人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可拒绝向其支付。
2.对债务人的对抗要件
转让人向债务人通知或债务人承诺。
3.对第三方的对抗要件
确立日期的通知/承诺优先于无确立日期。
两个通知均带确立日期时,以到达先后为准。
到达同时或先后不明时,受让人各自享有全额索取权,债务人不得拒绝。
4.注意事项
通知须由转让人发出,受让人可(以转让人代理人身份)代理通知,但不可代为通知。
债务人可对转让人或受让人任一方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