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取得人与抵押权的关系

362次阅读

共计 2663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7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第三取得人与抵押权的关系

第三取得者与抵押权登记的优先顺位

根据日本民法,抵押权设定人(抵押物所有人)虽然无需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但抵押权在“对抗第三人(第三取得者)时”必须进行登记。具体而言:

抵押权优先于之后登记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权人已在购买人(第三取得者)取得所有权之前或同时完成抵押权登记,则该抵押权对后续取得该不动产的任何人都具备对抗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抵押权人可依据抵押权进行拍卖等手段实现其优先受偿,第三取得者可能因此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如果抵押权尚未登记,而第三取得者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的登记(且符合善意取得等要件),则在原则上抵押权人无法对抗该已登记的所有权人。换言之,此时即便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因未具备公示效力而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取得者。

在实践中,通常抵押权会在设定之初就完成登记,因此出现“购买人抢先登记、抵押权尚未登记”的情况较为少见。但法律上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而以上原则确立了物权变动登记顺位的重要性。

第三取得者的保护制度概述

当第三取得者在购买标的物后发现其上存在抵押权,并有可能因为债务人不履行而导致抵押权被行使、自己丧失所有权时,日本民法提供了若干保护手段。主要包括:第三者代为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自行竞拍以及费用偿还请求与合同解除。以下分别介绍各项制度。

第三者代为清偿

制度说明

第三者代为清偿制度允许不负有原债务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从而阻止抵押权的实现(参见民法第474条第1项等)。

由于第三取得者有可能在抵押权实现时失去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对其而言,代为清偿属于“有正当利害关系”的情形。只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事先并未约定“禁止第三人清偿”,即便债务人本人不同意,第三取得者也可进行清偿。清偿后,第三取得者可依据法律向债务人追偿。

效果

第三取得者清偿债务后,抵押权因清偿而消灭,不再对第三取得者的标的物行使。

第三取得者获得向债务人追偿或法定代位(若符合代位要件)等权利。

案例

小林(第三取得者)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之后发现该房屋已被前房主(债务人)设定了抵押,且未能偿还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准备拍卖房屋。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小林决定代替前房主向银行偿还贷款。清偿完成后,银行不得再行使抵押权,小林随后向前房主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抵押权消灭请求

制度说明

抵押权消灭请求是指第三取得者可以向抵押权人提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通常是抵押权金额或优先购买价款等),以此请求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程序与期限

第三取得者向抵押权人发出“消灭请求”的书面通知。

抵押权人收到通知后,如果不愿接受第三取得者的请求,则必须在2个月内开始行使抵押权(通常是向法院申请拍卖不动产)。

若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则抵押权对该第三取得者消灭。

通知义务与第三取得者的救济

当抵押权人决定行使抵押权时,原则上应在收到消灭请求通知后2个月内,将此决定通知债务人及原抵押不动产的转让人。这样做可以使第三取得者在拍卖程序或后续索赔中及时获得救济:

若抵押权实现导致第三取得者丧失所有权,第三取得者有权向债务人或出让人主张赔偿。

在拍卖程序中,第三取得者也可能行使“自行竞拍”(见下文)以保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与买卖合同的履行关系

若买卖合同约定的“无抵押”或“无担保负担”的状态与实际不符(即购买不动产时,尚有抵押权登记存在),则第三取得者往往可在抵押权消灭请求程序完成前,基于合同不完全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等原理,拒绝支付购置款。

案例

田中购买了一栋住宅,交付后才发现该住宅仍然被前业主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田中向银行发出“抵押权消灭请求”,表示愿意支付银行所要求的相应款项以消灭抵押权。如果银行在2个月内不采取拍卖行动,抵押权就会失效,田中可正式获得无抵押的产权。

自行竞拍

制度说明

即使第三取得者无法通过消灭请求或代为清偿来“提前消灭”抵押权,而抵押权已进入拍卖程序,第三取得者仍可在拍卖中自行出价竞买以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民法第390条)

通过自行竞拍,第三取得者有机会以拍卖方式再度获取(或保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从而避免他人竞买导致其失去该不动产。

案例

佐藤购买了一栋房屋,但随后发现该房屋已被前房主抵押给银行。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启动了拍卖程序。佐藤不愿失去房屋,于是参与竞拍,并以最高价成功竞买,从而重新获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费用偿还请求与合同解除

费用偿还请求

若购买的不动产上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抵押权,第三取得者为保全所有权(例如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代为清偿等)而支出的费用,不论出卖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第三取得者都可向出卖人请求偿还该“保存费用”。

在2020年修正民法后,与“瑕疵担保责任”对应的概念演变为“契约不适合责任”,具体条文编号有所变动,但请求赔偿或费用偿还的基本原理仍然适用。

案例

山本购买了一套公寓,但交房后发现公寓仍然抵押给了银行。他为了避免房屋被拍卖,替前房主偿还了剩余贷款。之后,山本向前房主索要已支付的贷款金额,要求对方偿还其“保存费用”。

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

如果抵押权被实际行使导致第三取得者丧失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无担保负担或无抵押等内容,则可视为卖方严重违约(或标的物不符合合同)。

第三取得者因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因此产生的损害向出卖人主张赔偿。

案例

铃木购买了一处商铺,合同明确约定“无抵押负担”,但购房后却发现商铺已被抵押,因前业主未能偿还贷款,商铺最终被法院拍卖。铃木因此失去了房产,遂向卖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拒绝支付购置款

正如前述,当第三取得者在合同订立后发现抵押权登记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可在抵押权消灭请求程序结束前,暂时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购置款(视具体合同约定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而定)。

此举可以督促出卖人尽快排除抵押权负担,或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以免买方利益受损。

案例

渡边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明确规定该房屋“无抵押”,但他在过户登记前发现该房屋仍登记有银行的抵押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渡边决定暂缓支付剩余购房款,直到卖方完成抵押权消灭程序。

总结

综上所述,在日本法律中,第三取得者虽然可能因为之前存在的抵押权而面临所有权被拍卖或丧失的风险,但民法通过第三者代为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自行竞拍以及合同担保责任等多重制度,赋予了第三取得者多种保护手段和救济途径。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实际登记顺位、合同约定以及民法总则和买卖编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第三取得者的权利范围与行使方式,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情形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