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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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愿

问题:
A拥有甲土地和约2000万日元的存款。他有配偶B,以及他们之间的孩子C和D。A希望在他去世后,将甲土地遗赠给B,并将存款分配给C和D。A应如何实现他的意愿?

解答:
在日本的继承制度中,如若没有适当的遗嘱安排,则会依照民法的法定继承份额来进行财产分配,通常由配偶与子女共享遗产,可能与A的意愿不一致。因此,如果希望分配的金额与法定继承份额不同,就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这一意愿,这称为遗嘱。为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按预想的方式分配并最大限度避免纠纷,A必须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以下将就如何实现A的意愿进行分析与说明。

为什么需要立遗嘱?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下任何遗嘱,遗产会按照日本民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原则上,配偶与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各自的继承份额以法律为准(例如“配偶1/2、子女合计1/2”)。然而,A希望把甲土地完全留给B,而将存款分配给C和D,这可能与法定份额存在差异。因此,唯有通过依法定立遗嘱,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

此外,立遗嘱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遗产分割时的纠纷和不确定性。明确而合法的遗嘱内容,有助于继承人迅速确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图,从而避免或缩小后续矛盾。

如何订立遗嘱?

日本民法对遗嘱的形式和有效要件有严格规定,未符合相应形式要件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常见的遗嘱方式包括:

自书遗嘱(自書証書遺言)

法律依据:民法第968条。

条件

遗嘱全文、作成日期、署名,均需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财产清单等附件可打印,但每页需亲笔签名并盖章;

忌讳使用他人代笔,或多人在一份文件中共同订立遗嘱,这将导致遗嘱无效。

优点:成本低、制作简单,保密性较强。

缺点:若书写或保管不当,可能存在被遗失、篡改的风险;遗嘱人过世后需向家庭法院申请检认(形式上核实),才能在实务操作中被认可。

公正证书遗嘱(公正証書遺言)

法律依据:民法第969条。

制作程序

1.立遗嘱人在公证人面前口述遗嘱内容;

2.公证人记录成文,当场让立遗嘱人及见证人(通常2人)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公证处保存原本,遗嘱人可领取正副本。

优点:形式稳妥,出现形式要件无效的可能性极小;无需事后检认,文件不易灭失或被篡改。

缺点:涉及公证费及见证安排的手续,费用与流程均相对复杂。

秘密证书遗嘱(秘密証書遺言)

立遗嘱人可自行书写或打印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名、盖章后封入信封,再在公证人及见证人面前声明“此乃我的遗嘱”,并当场盖章。

需在遗嘱人死亡后向家庭法院申请检认,与自书遗嘱相比,实务使用较少。

遗嘱相关的其他规定

遗嘱的无效

根据民法第975条规定,禁止多人共同在同一文件中订立遗嘱(共同遗嘱、连名遗嘱无效)。

未满足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例如漏写日期、未签名等)。

遗嘱能力

满15岁即可立遗嘱(民法第961、962条)。

原则上,即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被监护人),只要年满15岁,也可独立立遗嘱。

遗嘱的撤销

民法第1022条:遗嘱可随时撤销。

若后立之遗嘱与先立之遗嘱内容冲突,以后者为准;若生前对财产处理与遗嘱冲突,也视为对遗嘱的撤销(民法第1023条第2款、第1024条)。

遗嘱的效力

自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民法第985条第1款)。

如附有停止条件,则自该条件成就时生效(民法第985条第2款)。

检认程序

自书遗嘱或秘密遗嘱的保管人,应于遗嘱人死亡后,将遗嘱提交家庭法院进行检认(民法第1004条)。

检认仅是对遗嘱形式的确认,与遗嘱的法律效力无关,但若不进行检认,遗嘱内容在办理财产变更、银行存款提取等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受到阻碍。

遗留分(强制继承份额)

虽然题目并未详细说明此部分,但在实践中,应确保不会严重侵害配偶或子女的最低限度继承利益。

若被继承人生前的处分超出了法律允许范围,可能被提起“遺留分减杀请求”。

如何实现A的意愿

确认财产价值与预期分配

A希望“甲土地归B,存款由C和D分配”,需先评估甲土地的价值与存款数额的对比,确保该分配方式不至于违反各继承人的遺留分。

若土地价值和存款金额相当或分配相对合理,通常不会引发太大争议。

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若A希望自行撰写,费用较低,但必须严格遵守民法第968条的形式要件,并妥善保存,以免在事后出现形式或保管的纠纷。

公正证书遗嘱:如果A担心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保存风险或将来检认的麻烦,可考虑在公证人处订立公证遗嘱。费用更高,但稳定性、保密性与安全性更佳。

撰写遗嘱的具体建议

写明日期:如“令和○年○月○日”。

写明处分财产的细节:如“我名下坐落于××市××町的土地(地番xxx,面积xxx平方米,登记编号xxx),全部遗赠于配偶B;存于××银行账户(账号xxxx)的存款全部由子女C、D各半分配。”

亲笔或公证:自书遗嘱需由A亲笔书写、签名、盖章,财产清单可打印但需每页签名盖章;公正遗嘱则由公证人记录,A及见证人签名即可。

盖章:如使用印章,应与平常签订契约等相一致,以防将来身份确认争议。

保管方式:自书遗嘱完成后可自行保管,也可将其交由法务局(有“自书遺言書保管制度”)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人保管;公正遗嘱由公证处留存正本。

考虑家人的知情度及专业协助

即使订立了自书遗嘱,也应提前与家人进行适度沟通,避免将来产生误解或争议。

财产规模较大或有复杂情况,建议委托律师或司法书士起草或审阅,以保证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小结

核心结论:要想在A去世后,确保“甲土地归配偶B,约2000万日元的存款由C与D分配”,A必须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首要步骤:评估土地与存款的价值总额,确认不会过度损害任一继承人的遺留分;若分配合理,可直接在遗嘱中明确“甲土地赠与B,存款由C、D平分”。

形式选择

自书遗嘱要严格符合民法第968条形式;

若担心形式瑕疵或将来纠纷,公证遗嘱更为稳妥。

注重保管与检认:自书或秘密遗嘱需在A去世后,向家庭法院申请检认程序;公证遗嘱则无此要求。

专业协助:如有疑虑,建议咨询律师、公证人或司法书士,以免因形式瑕疵或内容不当导致遗嘱无效或引发争议。

通过上述要点,A即可合法、有效地实现其意愿,让B继承甲土地,并由C和D继承(分配)存款,从而在其身故后减少家庭纠纷,保障自身真实意愿的落实。

遗嘱特征总结表格

特征 说明
(1)遺言的方式 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2)遺言能力 满15岁的人可以立遗嘱。未成年人只要满15岁,就可以独立立遗嘱。
(3)遺言的撤回 遗嘱可以随时自由撤回。
– 当前后的遗嘱有冲突时,后者会撤销前者的冲突部分(即使遗嘱的形式不同)。
– 如果遗嘱内容与生前的财产处理发生冲突,以生前处理为准,视为对遗嘱的撤销。
(4)检认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保管人需将遗嘱提交至家庭法院进行检认。
– 检认是对遗嘱的形式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保其妥善保存。
– 检认过程仅为形式性操作,与遗嘱的效力或有效性无关。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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