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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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种类)

日本民法中,代理权依其发生依据,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 任意代理
    当代理权基于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意(契约)而产生时,称为“任意代理”。这通常通过委任契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示例:A与B签订委任契约,约定由B代理A购买一套房屋,则B因该契约而取得代理权。
  2. 法定代理
    当代理权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时,称为“法定代理”。
    • 示例:根据日本民法第824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及财产管理权,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财产上的法律行为。例如,父母可以代理尚未成年的孩子与房屋中介签订租房合同。

在“任意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依赖于双方(本人与代理人)的合意;而在“法定代理”中,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无委托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也会自动产生代理权。

代理权的范围

1. 任意代理的范围

任意代理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委任契约中的约定。如果本人与代理人在契约中明确限定了代理事项的内容(例如“仅限于购买某处房产”、“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日元”等),代理人就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 法定代理的范围

法定代理的范围则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关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管理权限,原则上涵盖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与相关法律行为,除非法律或法院裁定另有限制。此类范围并不需要事先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认。

若没有特别约定代理权的范围,则代理人仅可以进行以下三种行为

保存行为:为维持物或权利现状所必须的行为。例如:修缮房屋、支付必要的税费以防止权利丧失等。

利用行为:利用物品获利的行为(如将空地出租作为停车场)。

改良行为:提升物品经济价值的行为(如粉刷房屋墙壁以改善外观)。

要注意的是,利用或改良等行为不能改变原有物或权利的性质。比如上面将空地出租作为停车场。如果这片空地原本农地,就不可以将它改成停车场,因为这会改变土地的性质。

自我交易与双方代理

1. 自我交易(自己契约)

代理人在某一法律行为中既代表本人,又以自身名义参与交易的情形。

  • 原则:根据日本民法第108条,除非本人事先有明确的特别许可,否则这种自我交易无效。原因在于代理人可以影响交易条件,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害。
  • 案例:A委托B购买一套房屋,而B自己恰好拥有符合A需求的房屋,B就以本人(A)的代理人与自己(B本人)签订合同。若未经A事先特别许可,此合同原则上无效。

2. 双方代理(双方契约)

同一个人在同一个交易中,兼任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的情形。

  • 原则:日本民法第108条规定,若没有本人特别许可,双方代理同样无效。
  • 原因:代理人掌握了交易双方信息和条件,容易操控合同内容,对其中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利后果。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是自我交易或双方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 本人(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若在订立合同前,本人已明确表示“允许代理人同时做交易对方”或“允许代理人兼任双边代理”,那么就消除了利益冲突的隐患,合同可以有效成立。
  • 本人事后追认
    合同成立时并无同意,但事后本人得知全部细节并作出追认,则该合同对本人亦发生效力。
  • 代理人仅从事无裁量权的技术性行为
    如果代理人只是代表双方进行合同登记等纯粹技术性、形式性操作,并不涉及决定合同内容或权益衡量,那么也不会损害本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属有效。例如,已经由买卖双方(包括本人)就重要条件达成合意后,委托代理人仅负责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总结

  1. 代理权的发生
    • 任意代理:基于当事人合意(委任)而产生。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民法第824条)。
  2. 代理权的范围
    • 任意代理取决于委任契约的约定。
    • 法定代理取决于法律规定。
    • 代理人可以进行保存、利用、改良等行为。
  3. 自我交易与双方代理(民法第108条)
    • 原则:没有本人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一律无效。
    • 例外:本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或仅为登记等无裁量余地的行为,则有效。

在日本民法的框架下,代理制度重视对本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强调必要时必须取得“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生效,以防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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