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换地的指定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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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换地的指定与效果

在日本土地区画整理事业中,为了确保施工期间的工程顺利推进,同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使用利益,设立了“仮換地(临时换地)”制度。该制度通过在换地处理完成前,提前指定可供使用的替代土地,使原有宅地不妨碍施工,并保障权利人的使用收益需求。

临时换地的定义与设定目的

定义

临时换地是指在正式的换地处理完成前,由施行者临时指定供土地权利人使用的替代地块。该地块具有临时性质,仅赋予使用与收益权,不转移所有权。(第98条)。

设定目的

临时换地的指定,旨在以下两方面实现制度功能:

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通过移出施工区域内原有宅地的实际使用,避免施工障碍。

保障权利人利益:提供临时使用地块,维持权利人的居住、使用等生活与经营需要。

临时换地的指定条件与通知程序

指定条件

施行者可在以下情况下指定临时换地:

  1. 为进行土地区划形状质地的改变公共设施的新设、变更等工程所需。
  2. 为实施换地计划并进行换地处理的过程中所需(第98条第1项)。

通知程序

临时换地的指定需由施行者书面通知以下内容给临时换地及原有宅地的权利人:

  1. 临时换地的位置。
  2. 临时换地的地积(面积)。
  3. 临时换地指定的效力生效日(第98条第5项)。

⚠️ 注意: 临时换地的指定不需要通知原有宅地的抵押权人。

临时换地的效果

使用与收益权的转移

自临时换地指定生效日起,原有宅地的权利人(如所有者或借地权人)不得继续使用或收益。

相对的,权利人获得对临时换地的使用与收益权,直至换地处理公告为止(第99条第1项)。

所有权的保留

临时换地的指定不会导致原有宅地的所有权转移

原有宅地的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出售或抵押原有宅地的权利,直到换地处理完成(第99条第1项)。

损失补偿

在临时换地指定的生效日到临时换地实际使用开始日期之间,如果出现原有宅地和临时换地均不可使用的情况,施行者需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第101条第1项)。

建筑物等的管理

临时换地指定后,原有宅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移除或迁移时,施行者有权进行处理(第77条第1项)。

在无人使用的情况下,施行者负责管理原有宅地,直至换地处理完成(第100条第2项)。

临时换地指定的例子

土地类型 权利人 权利内容
原有宅地(甲地) A(所有权人) A仍拥有甲地的所有权,可出售或抵押,但不能使用或收益。
临时换地(乙地) A(使用收益权人) A拥有乙地的使用与收益权,可用于建造住宅等用途,但无所有权,不可出售或抵押。

其他注意事项

使用与收益的停止

如果施行者因施工或换地处理需要,可要求原有宅地权利人停止对土地的使用与收益,期间损失需由施行者补偿(第100条第1项)。

临时换地与所有权的特殊性

临时换地仅提供临时的使用与收益权,所有权并不发生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正式变更发生在换地处理公告完成后

建筑行为的限制

虽然权利人可使用临时换地,但受到建筑行为限制,需要获得施行者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第76条)。

登记的规则

换地处理完成前的所有权、抵押权等登记者仍基于原有宅地的地番,而非临时换地的编号。

总结

临时换地制度是在土地区画整理事业中,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而设立的一项临时土地使用安排。通过指定临时换地,土地权利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对原有宅地的使用与收益权转移至临时替代地块,直至正式换地完成。这不仅避免了施工障碍,也保障了权利人的使用利益,同时施行者需对因无法使用土地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是实现公共工程推进与私人财产权保护之间平衡的重要制度。

临时换地的指定与效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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