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损失的損益通算与结转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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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损失的損益通算与结转扣除制度

在日本税制中,个人出售居住用财产时若发生了亏损(譲渡損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 损益通算(将亏损抵扣其他所得)和 结转扣除(将亏损结转到未来 3 年继续抵扣)来减轻税负。围绕居住用财产,有两类主要制度:

1.居住用财产置换引起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指的是个人出售用于居住的房屋后,再购入新的住宅作为置换时,如果在出售中产生了亏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该亏损用于损益通算及结转扣除。

2.特定居住用财产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指的是个人出售通过贷款取得的居住用房屋,且在出售时该贷款余额尚未偿清,如果因此发生了亏损,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该亏损用于损益通算及结转扣除。

居住用财产置换引起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当个人出售居住用财产,并购入新的置换性资产(买入住宅)且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以下两项税制优惠:

  1. 损益通算:出售居住用财产所产生的让渡损失可与其他所得(如工资收入)进行损益通算,用于抵消应税所得。
  2. 结转扣除:出售财产所在年度的让渡损失在抵扣后若仍有剩余,可在其后的3年内持续抵扣未来年度的应税所得。

适用要件

对于出售资产的要求

  1. 必须为个人用于居住的财产,或自停止用于居住之日起3年内(包括第3年的12月31日)出售的财产。
  2. 该财产的持有期限超过5年。
  3. 出售对象不得为配偶、直系血亲或与出售者生活在同一经济体系内的亲属。

对于置换资产的要求

  1. 购入的住宅建筑面积需达50㎡以上(包含独立部分的住宅单位)。
  2. 必须在出售原资产当年的次年12月31日前完成购入。
  3. 购入资产不得通过赠与或债务抵偿方式取得。
  4. 申请结转扣除的每年年末,申请人需拥有与置换资产相关的10年以上还款期限的贷款(如银行贷款)。

其他条件

  1. 出售当年的前两年未适用过“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或“居住用财产优惠税率”等其他税收优惠。
  2. 出售年度的总所得不得超过3,000万日元。
  3. 可与住宅贷款减税同时适用。

例子:佐藤先生在东京拥有一套自住房,居住超过 10 年。当时的购买价是五千万日元,他以四千万转手给了其他人。

购入价格:5,000 万日元

出售价格:4,000 万日元 → 产生亏损 1,000 万日元

出售当年总工资收入:900 万日元

佐藤先生在出售当年的次年 12 月 31 日前,购入了一套新房,面积 60㎡,并办理了 25 年期住房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佐藤先生可以将 1,000 万日元的亏损,与当年的 900 万日元工资收入相抵,剩余 100 万日元亏损可结转到未来 3 年继续抵扣。

特定居住用财产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当个人出售特定的居住用财产,且在计算譲渡所得时产生了亏损,该亏损金额可按一定规则与其他所得进行损益通算,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结转扣除。

与前者的主要区别

1.对出售资产的要求

适用条件之一是出售资产的取得需通过贷款完成,且出售时该贷款余额未清。

2.对置换资产的要求

与居住用财产置换引起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不同,适用此制度时,购入新资产(如新建或购买房产)并非必要条件。

铃木女士 8 年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住宅共花费四千五百万,她现在将它以三千八百万的价格售出。并且在出售该房产后,铃木女士也没有购入新房。

购入价格:4,500 万日元

出售价格:3,800 万日元 → 产生亏损 700 万日元

出售时贷款余额:2,000 万日元

出售当年工资收入:1,200 万日元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住宅是贷款购入且出售时贷款未清,铃木女士可以适用“特定居住用财产的損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她可以将 700 万日元的亏损直接与 1,200 万日元的工资收入相抵,当年所得减少为 500 万日元。若亏损未用完,仍可结转 3 年。

要点

居住用财产置换引起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适用于出售旧居住房产并购入新房的情况。

重点条件:置换资产的面积 ≥ 50㎡、购入期限为出售当年的次年末、需有 10 年以上的贷款余额。

适合“因换房而产生亏损”的情形。

特定居住用财产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

适用于出售贷款购入且贷款尚未清偿的居住用房产。

重点条件:出售房产必须为贷款取得,并且出售时仍有贷款余额。

无需再购入新房,适合“单纯卖房时发生亏损”的情形。

判断关键:能否适用取决于是否购入新房、出售房屋是否贷款取得且贷款余额未清,以及所得金额与是否使用过其他税收优惠。

总结

居住用财产置换引起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适用于“出售旧房并购入新房”的情况。条件较多,尤其对置换资产面积、购入期限及贷款余额有明确要求。适合因房屋置换产生亏损的纳税人。特定居住用财产的让渡损失的损益通算与结转扣除适用于“贷款取得的旧房出售时产生亏损”的情况。不要求购入新房,但必须保证出售时贷款余额未清。灵活性较高,但适用范围更窄。总体而言,这两项制度都为出售居住用房产时的亏损提供了税收救济。纳税人应结合 是否换房、是否有贷款余额、所得金额及其他优惠的适用情况,判断适用哪一制度,以获得最大税收减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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