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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
关于对宅地建物交易业者A(甲县知事许可)的监督处分,根据《宅地建物交易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下列记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A在其作为卖方出售分售公寓的买卖交易中,没有履行《本法》第35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2、A在乙县内从事宅地建物交易业务时实施了显著不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县知事不能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3、A受到甲县知事作出的指示处分,但没有遵从该指示处分。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规定超过1年的期间,命令其停止业务。
4、A就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与承租人B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该租赁合同时没有履行《本法》第35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解说
1、“A在其作为卖方出售分售公寓的买卖交易中,没有履行《本法》第35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正确
违反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属于停止业务处分的对象(《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5条第2项第2号)。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
2、“A在乙县内从事宅地建物交易业务时实施了显著不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县知事不能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错误
从事宅地建物交易业务时,如果实施了违法或显著不当的行为,可能会被命令停止业务。关于指示处分和停止业务处分,不仅许可机关可以作出处分,业务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也可以作出处分(《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5条第3项)。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3、“A受到甲县知事作出的指示处分,但没有遵从该指示处分。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规定超过1年的期间,命令其停止业务。”
错误
不遵从指示处分属于停止业务处分的事由。但是,停止业务处分的期间为1年以内,因此不能规定超过1年的期间(《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5条第2项第3号)。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4、“A就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与承租人B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该租赁合同时没有履行《本法》第35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县知事可以对A作出停止业务处分。”
错误
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时,不属于宅地建物交易业务。因此,即使没有进行重要事项说明,也不违反《宅地建物交易业法》(《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2条第2号)。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1】。
原文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A(甲県知事免許)に対する監督処分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以下この問において「法」という。)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Aは、自らが売主となった分譲マンションの売買において、法第35条に規定する重要事項の説明を行わなかった。この場合、Aは、甲県知事から業務停止を命じられることがある。
2、Aは、乙県内で宅地建物取引業に関する業務において、著しく不当な行為を行った。この場合、乙県知事は、Aに対し、業務停止を命ず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3、Aは、甲県知事から指示処分を受けたが、その指示処分に従わなかった。この場合、甲県知事は、Aに対し、1年を超える期間を定めて、業務停止を命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4、Aは、自ら所有している物件について、直接賃借人Bと賃貸借契約を締結するに当たり、法第35条に規定する重要事項の説明を行わなかった。この場合、Aは、甲県知事から業務停止を命じられることがあ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監督処分 | 监督处分 | 行政机关针对宅地建物交易业者违法行为采取的处分 |
| 免許権者 | 许可机关 | 负责授予宅地建物交易业许可的机关 |
| 業務停止処分 | 停止业务处分 | 命令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在一定期间内停止业务 |
| 指示処分 | 指示处分 | 行政机关针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作出的纠正性指示 |
| 重要事項の説明 | 重要事项说明 | 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
| 説明義務 | 说明义务 | 法律规定必须向交易对象进行说明的义务 |
| 売主 | 卖方 | 在买卖合同中出售不动产的一方 |
| 分譲マンション | 分售公寓 | 将公寓各户分别出售的集合住宅 |
| 著しく不当な行為 | 显著不当的行为 | 严重偏离正常业务规范的不当行为 |
| 業務地 | 业务所在地 | 实际开展宅地建物交易业务的地区 |
| 従わない | 不遵从 | 不按照指示、命令等执行 |
| 期間を定める | 规定期间 | 确定某项处分持续的时间 |
| 自ら所有している | 自己所有的 | 表示不动产所有权属于本人 |
| 賃借人 | 承租人 | 根据租赁合同使用他人房屋并支付租金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