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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
关于《土地区划整理法》的下列记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1、施行者在进行换地处分之前,如果为了根据换地计划进行换地处分而有必要,可以对施行地区内的宅地指定临时换地。
2、在指定临时换地的情况下,对于原有宅地,依据权原可以使用或收益该宅地的人,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起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可以对临时换地进行与其对原有宅地所拥有的权利内容相同的使用或收益。
3、施行者指定临时换地后,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将开始使用或收益该临时换地的日期另行规定为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不同的日期。
4、自土地区划整理组合设立获得批准的公告之日后,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在施行地区内,拟进行可能妨碍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实施的土地形状、性质变更的人,必须取得该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的许可。
解说
1、“施行者在进行换地处分之前,如果为了根据换地计划进行换地处分而有必要,可以对施行地区内的宅地指定临时换地。”
正确
施行者在为了根据换地计划进行换地处分而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进行换地处分之前,对施行地区内的宅地指定临时换地(《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8条第1款)。
临时换地,是指将来预计进行换地处分的土地,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临时性场所”。
《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8条第1款
施行者在进行换地处分之前,在因土地的区划、形状、性质的变更,或者公共设施的新设、变更工程而有必要的情况下,或者为了根据换地计划进行换地处分而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施行地区内的宅地指定临时换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对于原有宅地享有地上权、永佃权、租赁权或者其他能够使用或收益宅地的权利的人,则必须对临时换地指定原有宅地或者其一部分,作为临时这些权利的客体。
2、“在指定临时换地的情况下,对于原有宅地,依据权原可以使用或收益该宅地的人,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起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可以对临时换地进行与其对原有宅地所拥有的权利内容相同的使用或收益。”
正确
在指定临时换地后,对于原有宅地拥有使用权原的人,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起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可以像使用、收益原有宅地一样,对临时换地进行使用、收益(《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9条第1款)。
另一方面,对于原有宅地,则禁止进行使用、收益。
在保留原有宅地上的所有权等权利的同时,仅将使用、收益权转移至临时换地,是临时换地指定的效果。之后,当实施换地处分时,所有权等权利也会发生转移,从而可以作为自己的土地进行使用、收益。
《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9条第1款
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临时换地时,对于原有宅地,依据权原可以使用或收益该宅地的人,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起至第103条第4款规定的公告之日止,可以对临时换地,或者对作为临时使用或收益临时换地的权利客体的宅地或者其一部分,进行与其对原有宅地所拥有的权利内容相同的使用或收益;而对于原有宅地,则不得进行使用或收益。
3、“施行者指定临时换地后,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将开始使用或收益该临时换地的日期另行规定为与临时换地指定发生效力之日不同的日期。”
正确
在指定临时换地后,如果临时换地上存在妨碍使用、收益的物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将开始使用、收益临时换地的日期规定为不同于临时换地发生效力之日的其他日期(《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9条第2款)。
《土地区划整理法》第99条第2款
施行者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临时换地后,如果该临时换地上存在妨碍使用或收益的物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将开始使用或收益该临时换地的日期规定为不同于同条第5款规定日期的其他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根据同款及同条第6款规定进行通知的同时,将该事项一并通知有关人员。
4、“自土地区划整理组合设立获得批准的公告之日后,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在施行地区内,拟进行可能妨碍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实施的土地形状、性质变更的人,必须取得该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的许可。”
错误
自土地区划整理组合设立获得批准的公告之日起,至换地处分公告之日止,在施行地区内,拟进行可能妨碍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实施的土地形状、性质变更的人,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土地区划整理法》第76条第1款)。
本项错误之处在于,规定所要求的并不是取得“该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的许可,而是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错误的选项为【4】。
原文
問21
土地区画整理法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1、施行者は、換地処分を行う前において、換地計画に基づき換地処分を行うため必要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施行地区内の宅地について仮換地を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仮換地が指定さ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は、従前の宅地について権原に基づき使用し、又は収益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は、仮換地の指定の効力発生の日から換地処分の公告がある日まで、仮換地について、従前の宅地について有する権利の内容である使用又は収益と同じ使用又は収益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施行者は、仮換地を指定した場合において、特別の事情があるときは、その仮換地について使用又は収益を開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日を仮換地の指定の効力発生日と別に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4、土地区画整理組合の設立の認可の公告があった日後、換地処分の公告がある日までは、施行地区内において、土地区画整理事業の施行の障害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る土地の形質の変更を行おうとする者は、当該土地区画整理組合の許可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土地区画整理法 | 《土地区划整理法》 | 规定土地重新划分、道路及公共设施整备等事项的法律。 |
| 施行者 | 施行者、实施主体 | 负责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主体。 |
| 換地処分 | 换地处分 | 土地区划整理完成后,对换地结果进行正式确定的处分。 |
| 換地計画 | 换地计划 | 对换地的位置、面积等事项作出规划的计划。 |
| 仮換地 | 临时换地 | 在正式换地处分之前指定的换地,不单纯表示“临时场所”。 |
| 従前の宅地 | 原有宅地 | 换地处分前原来拥有或使用的宅地。 |
| 権原 | 权原 | 能够作为使用、收益等权利法律依据的原因或权源。 |
| 使用又は収益 | 使用或收益 | 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取得土地所产生收益的行为。 |
| 効力発生日 | 发生效力之日 | 法律行为或行政处分正式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
| 特別の事情 | 特殊情况 | 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特别处理的具体情况。 |
| 土地の形質の変更 | 土地形状、性质的变更 | 对土地进行切土、填土等改变土地形状、性质的行为。 |
| 施行地区 | 施行地区 | 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实施范围内的地区。 |
| 設立の認可 | 设立批准 | 行政机关对土地区划整理组合设立进行的批准。 |
| 公告 | 公告 | 行政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 |
| 施行の障害となるおそれ | 可能成为实施障碍 | 表示某种行为可能妨碍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实施。 |
| 都道府県知事等 | 都道府县知事等 | 本题中指依法具有相关许可权限的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