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1550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4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问题13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等法》的下列记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中每年两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2、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管理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担任,但必须是区分所有者。
4、各共有人的共有部分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
解说
1、“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中每年两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错误
不是每年两次。管理者必须每年一次于固定时期,在集会上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区分所有法》第43条)。
由于管理者处于接受管理组合委托、负责管理事务的地位,因此法律规定其必须定期报告所受托的管理事务。
由于必须在“集会中”进行报告,因此不能以向区分所有者交付书面文件来代替集会中的报告。
《区分所有法》第43条
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上,每年一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2、“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正确
共有部分原则上属于全体区分所有者或者部分区分所有者共有,但是,可以通过在规约中作出规定,使《区分所有法》上的管理者成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这种制度称为“管理所有”(管理所有)。
《区分所有法》第27条
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管理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担任,但必须是区分所有者。”
错误
法律对于管理者的资格并没有规定特别的条件。管理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即使不是区分所有者,也可以担任管理者。实际上,由管理组合接受委托,由公寓管理业者等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管理者的形式,即“第三方管理方式”,也较为常见。
4、“各共有人的共有部分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
错误
并不是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共有部分的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按照各共有人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确定(《区分所有法》第14条第1款)。《民法》原则上推定各共有人的持份相等,而《区分所有法》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
《区分所有法》第14条第1款
各共有人的持份,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2】。
原文
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管理者は、集会において、毎年2回一定の時期に、その事務に関する報告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管理者は、規約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は、共用部分を所有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管理者は、自然人であるか法人であるかを問わないが、区分所有者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各共有者の共用部分の持分は、規約で別段の定めをしない限り、共有者数で等分することとされてい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区分所有 | 区分所有 | 多人分别拥有建筑物不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 区分所有者 | 区分所有者 | 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 管理者 | 管理者 | 负责建筑物及其共有部分管理事务的人 |
| 集会 | 集会 | 区分所有者为决定共同管理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
| 規約 | 规约 | 区分所有者就建筑物管理、使用等事项制定的自治规则 |
| 共用部分 | 共有部分 | 除专有部分以外,供区分所有者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
| 専有部分 | 专有部分 |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特定区分所有者专有使用、所有的部分 |
| 管理所有 | 管理所有 | 根据规约特别规定,由管理者拥有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制度 |
| 自然人 | 自然人 | 具有自然生命体资格的个人 |
| 法人 | 法人 | 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
| 持分 | 持份 | 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份额 |
| 床面積の割合 | 建筑面积比例 | 按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比确定共有部分的持份 |
| 別段の定め | 另有规定 | 法律的一般规则允许通过规约等作出不同约定 |
| 第三者管理方式 | 第三方管理方式 | 由区分所有者以外的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管理者的管理形式 |
| 事務に関する報告 | 就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 管理者向集会报告其所负责的管理事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