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试题与答案 第 1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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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8年试题与答案 第 13 題

问题13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等法》的下列记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中每年两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2、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管理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担任,但必须是区分所有者。

4、各共有人的共有部分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


解说

1、“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中每年两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错误

不是每年两次。管理者必须每年一次于固定时期,在集会上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区分所有法》第43条)。

由于管理者处于接受管理组合委托、负责管理事务的地位,因此法律规定其必须定期报告所受托的管理事务。

由于必须在“集会中”进行报告,因此不能以向区分所有者交付书面文件来代替集会中的报告。

《区分所有法》第43条

管理者必须在集会上,每年一次于固定时期,就其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2、“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正确

共有部分原则上属于全体区分所有者或者部分区分所有者共有,但是,可以通过在规约中作出规定,使《区分所有法》上的管理者成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这种制度称为“管理所有”(管理所有)。

《区分所有法》第27条

如果规约有特别规定,管理者可以拥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管理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担任,但必须是区分所有者。”

错误

法律对于管理者的资格并没有规定特别的条件。管理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即使不是区分所有者,也可以担任管理者。实际上,由管理组合接受委托,由公寓管理业者等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管理者的形式,即“第三方管理方式”,也较为常见。


4、“各共有人的共有部分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

错误

并不是按照共有人人数平均分配。共有部分的持份,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按照各共有人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确定(《区分所有法》第14条第1款)。《民法》原则上推定各共有人的持份相等,而《区分所有法》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

《区分所有法》第14条第1款

各共有人的持份,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2】。


原文

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管理者は、集会において、毎年2回一定の時期に、その事務に関する報告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管理者は、規約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は、共用部分を所有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管理者は、自然人であるか法人であるかを問わないが、区分所有者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各共有者の共用部分の持分は、規約で別段の定めをしない限り、共有者数で等分することとされてい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日语 中文 中文说明
区分所有 区分所有 多人分别拥有建筑物不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区分所有者 区分所有者 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管理者 管理者 负责建筑物及其共有部分管理事务的人
集会 集会 区分所有者为决定共同管理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規約 规约 区分所有者就建筑物管理、使用等事项制定的自治规则
共用部分 共有部分 除专有部分以外,供区分所有者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専有部分 专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特定区分所有者专有使用、所有的部分
管理所有 管理所有 根据规约特别规定,由管理者拥有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制度
自然人 自然人 具有自然生命体资格的个人
法人 法人 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持分 持份 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份额
床面積の割合 建筑面积比例 按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比确定共有部分的持份
別段の定め 另有规定 法律的一般规则允许通过规约等作出不同约定
第三者管理方式 第三方管理方式 由区分所有者以外的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管理者的管理形式
事務に関する報告 就管理事务进行报告 管理者向集会报告其所负责的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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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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