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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5
根据《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关于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或者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1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不仅在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时负有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或签订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义务,在媒介新建住宅买卖时,也负有该义务。
2 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在已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情况下,必须在签订该住宅的买卖合同之前,向该住宅中并非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买方,交付记载供托机关所在地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或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说明。
3 作为卖方自行向非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买方交付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每个基准日后3周内,就该基准日所涉及的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情况及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情况,向颁发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的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
4 已签订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如果与该保险有关的新建住宅存在结构承重主要部分或防止雨水渗入部分的隐蔽瑕疵(不影响结构承重性能或防止雨水渗入性能的瑕疵除外),则可以就履行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申请保险金。
解析
1,“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不仅在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时负有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或签订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义务,在媒介新建住宅买卖时,也负有该义务。”
【错误】
负有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或签订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义务的,是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仅对新建住宅买卖进行媒介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不负有采取上述资金保障措施的义务。(《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
《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每年自基准日起经过3周之日以前,就该基准日前10年内,根据其作为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向买方交付的新建住宅,为确保对该买方承担的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得到履行,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
2,“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在已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情况下,必须在签订该住宅的买卖合同之前,向该住宅中并非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买方,交付记载供托机关所在地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或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说明。”
【正确】
已经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在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时,必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向买方交付记载供托机关所在地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或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说明。(《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5条)
《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5条 已供托保证金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与其作为卖方的新建住宅买方签订该新建住宅的买卖合同之前,就供托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有关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事项,向买方交付记载这些事项的书面文件并进行说明。
3,“作为卖方自行向非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买方交付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每个基准日后3周内,就该基准日所涉及的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情况及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情况,向颁发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的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
【正确】
在基准日前10年内,作为卖方自行销售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每个基准日后3周内,就资金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向许可证颁发机关进行申报。这里的基准日为每年3月31日。(《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
《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 交付前条第1项所规定新建住宅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必须在每个基准日,就与该基准日有关的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情况,以及同条第2项规定的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情况,按照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方式,向根据《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3条第1项取得许可证的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
4,“已签订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如果与该保险有关的新建住宅存在结构承重主要部分或防止雨水渗入部分的隐蔽瑕疵(不影响结构承重性能或防止雨水渗入性能的瑕疵除外),则可以就履行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申请保险金。”
【正确】
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是针对新建住宅的结构承重主要部分或防止雨水渗入部分存在瑕疵的情形,由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提出申请,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制度。如果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未履行其责任,买方也可以为了获得损失赔偿而申请保险金。(《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7项第2号)
《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7项第2号 保险承保人应承诺以下事项并收取保险费:
イ 对于承担《住宅质量确保法》第95条第1项规定的担保责任(以下简称“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的新建住宅,如果存在同项规定的瑕疵,在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履行该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根据该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请求,对因履行该责任而产生的该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ロ 对于承担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的新建住宅,如果存在《住宅质量确保法》第95条第1项规定的瑕疵,并且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经过相当期间后仍未履行该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则应根据该新建住宅买方(不包括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第19条第2号规定的情形除外,下同)的请求,对因该瑕疵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错误的说法是【1】。
原文
問45
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責任の履行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に基づく住宅販売瑕疵担保保証金の供託又は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保険契約の締結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1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は、自ら売主として新築住宅を販売する場合だけでなく、新築住宅の売買の媒介を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も、住宅販売瑕疵担保保証金の供託又は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保険契約の締結を行う義務を負う。
2 自ら売主として新築住宅を販売す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は、住宅販売瑕疵担保保証金の供託をしている場合、当該住宅の売買契約を締結するまでに、当該住宅の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ではない買主に対し、供託所の所在地等について、それらの事項を記載した書面を交付して又は電磁的方法による提供をして説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自ら売主として新築住宅を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ではない買主に引き渡した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は、基準日ごとに基準日から3週間以内に、当該基準日に係る住宅販売瑕疵担保保証金の供託及び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保険契約の締結の状況について、宅地建物取引業の免許を受けた国土交通大臣又は都道府県知事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 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保険契約を締結してい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は、当該保険に係る新築住宅に、構造耐力上主要な部分又は雨水の浸入を防止する部分の隠れた瑕疵(構造耐力又は雨水の浸入に影響のないものを除く。)がある場合に、特定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の履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保険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重要语句・文法(日中对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語説明 |
|---|---|---|
| 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責任 | 特定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 | 新建住宅出现法定瑕疵时,卖方依法承担的修理、赔偿等责任。 |
| 住宅販売瑕疵担保保証金 | 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 | 宅建业者为确保履行瑕疵担保责任而向供托机关缴存的保证金。 |
| 供託 | 供托、提存 | 将保证金依法存入法务局等供托机关的制度。 |
| 住宅販売瑕疵担保責任保険契約 | 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 | 通过保险制度确保新建住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得到履行。 |
| 資力確保措置 | 资金保障措施 | 指供托保证金或签订瑕疵担保责任保险,用于确保有足够资金履行责任。 |
| 自ら売主となる | 自行作为卖方 | 宅建业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售住宅,而非仅从事媒介。 |
| 売買の媒介 | 买卖媒介 | 居间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但媒介业者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 |
| 新築住宅 | 新建住宅 | 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建住宅,通常指建成后未曾使用且处于法定期限内的住宅。 |
| 供託所 | 供托机关 | 接受并保管法定保证金的机关,通常为法务局等。 |
| 電磁的方法による提供 | 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 使用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法定方式提供信息。 |
| 基準日 | 基准日 | 计算供托金额、保险覆盖情况及申报义务的法定基准日期。 |
| 引き渡す | 交付、移交 | 将住宅的占有或使用权正式交给买方。 |
| 届け出る | 申报 | 向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事项或相关情况。 |
| 隠れた瑕疵 | 隐蔽瑕疵 | 在通常检查中难以发现、且影响住宅性能或安全的缺陷。 |
| 構造耐力上主要な部分 | 结构承重主要部分 | 支撑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安全的重要构造部分。 |
| 雨水の浸入を防止する部分 | 防止雨水渗入的部分 | 用于防止雨水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屋顶、外墙、开口部等部分。 |
| 保険金を請求する | 申请保险金 | 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条件时,向保险机构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
| ~に基づき | 根据…… | 表示某项行为、制度或法律效果以某项法律规定为依据。 |
| ~の場合において | 在……情况下 | 法律条文常用表达,用于限定特定事实或法律情形。 |
| ~について | 关于…… | 表示说明、规定或判断所涉及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