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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4
关于《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规定的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资格登记(以下简称“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1 曾担任因违反停业处分而被撤销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的法人的政令规定使用人的人员,在该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办理登记。
2 在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A(甲县知事许可)工作的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甲县知事登记),如果将工作单位变更为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B(乙县知事许可),则必须向乙县知事申请办理工作单位变更登记,且不得无故拖延。
3 已在甲县知事处完成登记的人员,如果将住所从甲县迁至乙县,即使尚未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也必须向甲县知事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且不得无故拖延。
4 通过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即使没有宅地或建筑物交易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只要在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也无需参加登记实务讲习。
解析
1,“曾担任因违反停业处分而被撤销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的法人的政令规定使用人的人员,在该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办理登记。”
【错误】
如果法人因以下三种事由之一被撤销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①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② 违反停业处分;③ 符合停业处分事由,且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在有关撤销许可证处分的听证日期及地点公告日前60日以内,曾担任该法人董事等负责人的人员,自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办理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登记(《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18条第1项第3号)。
但是,本项中的人员是在许可证被撤销时担任“政令规定的使用人”,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法人董事等负责人。因此,即使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该人员仍可以办理登记。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18条第1项第3号 因符合第66条第1项第8号或第9号的规定而被撤销第3条第1项许可证,并且自该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被撤销许可证的主体为法人的,在与该撤销处分有关的听证日期及地点公告日前60日以内曾担任该法人董事等负责人的人员,并且自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
2,“在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A(甲县知事许可)工作的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甲县知事登记),如果将工作单位变更为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B(乙县知事许可),则必须向乙县知事申请办理工作单位变更登记,且不得无故拖延。”
【错误】
申请对象不是乙县知事。已完成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登记的人员,如果宅地建筑物交易士名簿中记载的事项,如姓名、住所等发生变化,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宅地建筑物交易士名簿中记载有从事业务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商号或名称,以及许可证编号。因此,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但是,变更登记应向目前办理登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而不是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因此,本项应向甲县知事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不是向乙县知事申请。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20条、《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施行规则》第14条之2之2第1项第5号)《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施行规则》第14条之2之2第1项第5号 第18条第2项规定的由国土交通省令确定的事项如下:…… 五 对于从事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业务的人员,应记载该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的商号或名称,以及许可证编号。
3,“已在甲县知事处完成登记的人员,如果将住所从甲县迁至乙县,即使尚未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也必须向甲县知事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且不得无故拖延。”
【正确】
完成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登记后,姓名、住所等事项会被记载在宅地建筑物交易士名簿中。此后,如果姓名、住所或其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名簿的记载事项发生变化,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已经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并不影响变更登记义务。因此,即使尚未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只要住所从甲县变更为乙县,就必须及时向甲县知事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20条)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20条 已根据第18条第1项完成登记的人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通过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即使没有宅地或建筑物交易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只要在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也无需参加登记实务讲习。”
【错误】
申请宅地建筑物交易士登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2年以上的宅地或建筑物交易实际工作经验;完成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讲习,即登记实务讲习,并被认定具有与实际工作经验同等以上的能力。
因此,没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登记实务讲习。考试合格后1年内可以免除的,并不是登记实务讲习,而是在申请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时,通常需要参加的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讲习。因此,即使在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也不能免除登记实务讲习。(《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18条第1项、第22条之2第2项)《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18条第1项
通过考试,并具有宅地或建筑物交易方面达到国土交通省令规定期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者经国土交通大臣认定具有与该实际工作经验同等以上能力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程序,接受实施该考试的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但是,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22条之2第2项 拟申请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其登记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按照国土交通省令规定指定的讲习,并且该讲习应在申请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前6个月内举行。但是,拟在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领取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的人员,或者拟领取第5项规定的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的人员,不受此限。
因此,正确的说法是【3】。
原文
問44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に規定する宅地建物取引士資格登録(以下この問において「登録」という。)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 業務停止の処分に違反したとして宅地建物取引業の免許の取消しを受けた法人の政令で定める使用人であった者は、当該免許取消しの日から5年を経過しなければ、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2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A(甲県知事免許)に勤務する宅地建物取引士(甲県知事登録)が、宅地建物取引業者B(乙県知事免許)に勤務先を変更した場合は、乙県知事に対して、遅滞なく勤務先の変更の登録を申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甲県知事登録を受けている者が、甲県から乙県に住所を変更した場合は、宅地建物取引士証の交付を受けていなくても、甲県知事に対して、遅滞なく住所の変更の登録を申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 宅地建物取引士資格試験に合格した者は、宅地建物取引に関する実務の経験を有しない場合でも、合格した日から1年以内に登録を受けようとするときは、登録実務講習を受講する必要はない。
重要语句・文法(日中对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語説明 |
|---|---|---|
| 宅地建物取引士資格登録 | 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资格登记 | 通过宅建士考试后,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登记,取得宅建士资格的法定程序。 |
| 登録を受ける | 办理登记、获得登记 | 指依法完成宅建士资格登记。 |
| 免許の取消し | 许可证撤销 | 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许可证。 |
| 業務停止の処分 | 停业处分 | 行政机关责令宅建业者在一定期间停止营业的行政处分。 |
| 政令で定める使用人 | 政令规定的使用人 | 指在营业所等负责重要业务、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人员。 |
| 欠格事由 | 不具备资格的事由 | 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许可证或办理登记的法定事由。 |
| 聴聞 | 听证 | 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处分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
| 登録事項 | 登记事项 | 记载在宅建士名簿中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 |
| 変更の登録 | 变更登记 |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依法申请更新登记内容。 |
| 遅滞なく | 不得无故拖延、及时 | 法律用语,表示应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办理,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 |
| 勤務先を変更する | 变更工作单位 | 指宅建士从原宅建业者转到其他宅建业者工作。 |
| 宅地建物取引士証 | 宅地建筑物交易士证 | 证明持证人可以以宅建士身份从事法定业务的证件。 |
| 実務の経験 | 实际工作经验 | 指宅地或建筑物交易方面的实际从业经验;登记原则上要求达到法定年限。 |
| 登録実務講習 | 登记实务讲习 | 缺乏规定年限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为申请登记而参加的指定讲习。 |
| ~を受講する必要はない | 无需参加…… | 表示法律上不要求参加某项讲习或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