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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
根据**《地方税法》的规定,关于固定资产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对于居住用超高层建筑(即塔式公寓),其固定资产税应按照各专有部分交易价格占整栋建筑全部专有部分交易价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并由各专有部分所有人缴纳。
- 在住宅用地中,对小规模住宅用地征收固定资产税时,其课税标准为该住宅用地价格的三分之一。
- 固定资产税的缴纳期限统一规定为4月、7月、12月和2月,市町村不得规定不同的缴纳期限。
- 固定资产税原则上向固定资产所有人征收,但对于设定了质权或存续期间超过100年的地上权的土地,其纳税义务人为质权人或者地上权人,而不是土地所有人。
正确答案:④
解析
1,塔式公寓固定资产税按照交易价格比例分摊。
错误。
对于高度超过60米的居住用超高层建筑(塔式公寓),自2018年起固定资产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虽然仍以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作为基本分摊依据,但会根据楼层高低适用修正系数(补正率),使高楼层税额略高、低楼层税额略低,从而反映市场交易价格差异。因此,并不是按照交易价格比例直接分摊。(地方税法第352条第2项)
2, 小规模住宅用地课税标准为三分之一。
错误。
不是三分之一。住宅用地优惠如下:小规模住宅用地(每户200㎡以下部分):课税标准=评估价格的1/6。一般住宅用地(超过200㎡部分):课税标准=评估价格的1/3。因此,本项将两者混淆了。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之2)

3, 市町村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税纳税期限。
错误。
固定资产税通常分四期缴纳(4月、7月、12月、2月)。但是,在存在特殊情况时,市町村可以规定不同的缴纳期限。因此,并非绝对固定。(地方税法第362条第1项)
4,设定质权或超过100年地上权时,由质权人或地上权人缴纳固定资产税。
正确。
原则上,固定资产税由固定资产所有人缴纳。但是,对于设立了:质权、存续期间超过100年的地上权。的土地,法律规定其纳税义务人改为:质权人、地上权人。而不是土地所有人。(地方税法第343条第1项)
因此,正确答案是④。
原文
問24
固定資産税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地方税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 居住用超高層建築物(いわゆるタワーマンション)に対して課する固定資産税は、当該居住用超高層建築物に係る固定資産税額を、各専有部分の取引価格の当該居住用超高層建築物の全ての専有部分の取引価格の合計額に対する割合により按分した額を、各専有部分の所有者に対して課する。
- 住宅用地のうち、小規模住宅用地に対して課する固定資産税の課税標準は、当該小規模住宅用地に係る固定資産税の課税標準となるべき価格の3分の1の額とされている。
- 固定資産税の納期は、他の税目の納期と重複しないようにとの配慮から、4月、7月、12月、2月と定められており、市町村はこれと異なる納期を定め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 固定資産税は、固定資産の所有者に対して課されるが、質権又は100年より永い存続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地上権が設定されている土地については、所有者ではなくその質権者又は地上権者が固定資産税の納税義務者となる。
重要语句・文法(日中对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語説明 |
|---|---|---|
| 固定資産税 | 固定资产税 | 对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征收的地方税。 |
| 居住用超高層建築物 | 居住用超高层建筑(塔式公寓) | 一般指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住宅。 |
| 専有部分 | 专有部分 | 公寓中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部分。 |
| 取引価格 | 交易价格 | 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 |
| 床面積 | 建筑面积 | 建筑物各楼层面积总和,用于计算税额分摊。 |
| 補正率 | 修正系数 | 根据楼层等因素调整税额的比例。 |
| 按分する | 按比例分摊 | 按一定比例分配金额。 |
| 小規模住宅用地 | 小规模住宅用地 | 每户住宅200㎡以下部分,享受税收优惠。 |
| 課税標準 | 课税标准 |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
| 納期 | 缴纳期限 | 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
| 市町村 | 市町村 | 日本地方政府(市、町、村)的统称。 |
| 質権 | 质权 | 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
| 地上権 | 地上权 | 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拥有建筑物等的物权。 |
| 納税義務者 | 纳税义务人 |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
| 所有者 | 所有人 | 对固定资产享有所有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