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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债务人A所有的甲土地上设定了以下抵押权:
债权人B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000万日元);
债权人C拥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400万日元);
债权人D拥有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额3,000万日元)。
现B为了D的利益,将自己的抵押权顺位让与给D。
如果甲土地经法院拍卖后的成交价为6,000万日元,根据《民法》的规定,B最终可以获得的分配金额是多少?
1,600万日元
2,1,000万日元
3,1,440万日元
4,1,600万日元
解析
抵押权顺位让与(順位譲渡)与抵押权放弃的区别需要加以整理。两者都只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调整优先受偿顺位,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位,这是考试中的重点。
抵押权顺位让与(順位譲渡)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可受偿金额合计后,由受让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由让与人受偿。
抵押权顺位放弃(順位放棄)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可受偿金额合计后
输入代码
:neutral:,按照双方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按比例分享受偿金额。
另外,需要注意:抵押权的「放弃(抵当権の放棄)」与「顺位放弃(順位放棄)」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放弃对象不同。如果放弃对象是普通债权人,则属于抵押权放弃;如果放弃对象是其他抵押权人,则属于抵押权顺位放弃。
顺位让与也是同样的道理。
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多个抵押权人之间,则按照抵押权登记顺位依次优先受偿。因此,在本题中,如果没有发生顺位让与或顺位放弃,原则上的分配如下:
B……2,000万日元
C……2,400万日元
D……1,600万日元
由于B将第一顺位抵押权的顺位让与给D,因此:原本应由B取得的2,000万日元,与原本应由D取得的1,600万日元,应合并计算。
即:2,000万日元+1,600万日元=3,600万日元 在这3,600万日元中,由D优先受偿。
由于D的债权额为3,000万日元,因此:D可优先取得3,000万日元;剩余:3,600万日元-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
由B取得。
C的受偿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最终分配如下:
B……600万日元
C……2,400万日元
D……3,000万日元
因此,B最终获得的分配金额为600万日元。

原文
問10
債務者Aが所有する甲土地には、債権者Bが一番抵当権(債権額2,000万円)、債権者Cが二番抵当権(債権額2,400万円)、債権者Dが三番抵当権(債権額3,000万円)をそれぞれ有しているが、BはDの利益のために抵当権の順位を譲渡した。甲土地の競売に基づく売却代金が6,000万円であった場合、Bの受ける配当額として、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600万円
2,1,000万円
3,1,440万円
4,1,600万円
重要语句・文法(日中对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語説明 |
|---|---|---|
| 抵当権 | 抵押权 | 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物权,可优先受偿。 |
| 一番抵当権 | 第一顺位抵押权 | 受偿顺序最高的抵押权。 |
| 二番抵当権 | 第二顺位抵押权 | 排在第一顺位之后受偿的抵押权。 |
| 三番抵当権 | 第三顺位抵押权 | 排在第二顺位之后受偿的抵押权。 |
| 債権者 | 债权人 |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
| 債務者 | 债务人 | 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人。 |
| 債権額 | 债权额 |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金额。 |
| 抵当権の順位 | 抵押权顺位 | 决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法律地位。 |
| 順位の譲渡 | 抵押权顺位让与 | 将自己的优先受偿顺位让与给其他抵押权人。 |
| 順位の放棄 | 抵押权顺位放弃 | 放弃自己的优先顺位,使其他抵押权人受益。 |
| 競売 | 法院拍卖 | 因强制执行而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 |
| 売却代金 | 拍卖价款 | 拍卖所得的价款。 |
| 配当額 | 分配金额 | 拍卖价款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的金额。 |
| 優先して弁済を受ける | 优先受偿 | 比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 |
| ~のために | 为了……的利益 | 法律文书中表示受益对象的固定表达。 |
| ~を有している | 拥有…… | 表示依法享有某种权利。 |
| ~に基づく | 基于…… | 法律、合同中表示依据的固定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