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试题与答案 第 1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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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试题与答案 第 10 题

问题10

债务人A所有的甲土地上设定了以下抵押权:

债权人B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000万日元);
债权人C拥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400万日元);
债权人D拥有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额3,000万日元)。

现B为了D的利益,将自己的抵押权顺位让与给D。

如果甲土地经法院拍卖后的成交价为6,000万日元,根据《民法》的规定,B最终可以获得的分配金额是多少?

1,600万日元

2,1,000万日元

3,1,440万日元

4,1,600万日元


解析

抵押权顺位让与(順位譲渡)与抵押权放弃的区别需要加以整理。两者都只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调整优先受偿顺位,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位,这是考试中的重点。

抵押权顺位让与(順位譲渡)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可受偿金额合计后,由受让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由让与人受偿。

抵押权顺位放弃(順位放棄)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可受偿金额合计后

输入代码

:neutral:,按照双方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按比例分享受偿金额。

另外,需要注意:抵押权的「放弃(抵当権の放棄)」与「顺位放弃(順位放棄)」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放弃对象不同。如果放弃对象是普通债权人,则属于抵押权放弃;如果放弃对象是其他抵押权人,则属于抵押权顺位放弃。

顺位让与也是同样的道理。


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多个抵押权人之间,则按照抵押权登记顺位依次优先受偿。因此,在本题中,如果没有发生顺位让与或顺位放弃,原则上的分配如下:

B……2,000万日元

C……2,400万日元

D……1,600万日元


由于B将第一顺位抵押权的顺位让与给D,因此:原本应由B取得的2,000万日元,与原本应由D取得的1,600万日元,应合并计算。

即:2,000万日元+1,600万日元=3,600万日元 在这3,600万日元中,由D优先受偿。

由于D的债权额为3,000万日元,因此:D可优先取得3,000万日元;剩余:3,600万日元-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

由B取得。

C的受偿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最终分配如下:

B……600万日元

C……2,400万日元

D……3,000万日元

因此,B最终获得的分配金额为600万日元。


令和元年试题与答案 第 10 题


原文

問10

債務者Aが所有する甲土地には、債権者Bが一番抵当権(債権額2,000万円)、債権者Cが二番抵当権(債権額2,400万円)、債権者Dが三番抵当権(債権額3,000万円)をそれぞれ有しているが、BはDの利益のために抵当権の順位を譲渡した。甲土地の競売に基づく売却代金が6,000万円であった場合、Bの受ける配当額として、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600万円

2,1,000万円

3,1,440万円

4,1,600万円


重要语句・文法(日中对照)

日本語 中国語 中国語説明
抵当権 抵押权 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物权,可优先受偿。
一番抵当権 第一顺位抵押权 受偿顺序最高的抵押权。
二番抵当権 第二顺位抵押权 排在第一顺位之后受偿的抵押权。
三番抵当権 第三顺位抵押权 排在第二顺位之后受偿的抵押权。
債権者 债权人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債務者 债务人 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人。
債権額 债权额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金额。
抵当権の順位 抵押权顺位 决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法律地位。
順位の譲渡 抵押权顺位让与 将自己的优先受偿顺位让与给其他抵押权人。
順位の放棄 抵押权顺位放弃 放弃自己的优先顺位,使其他抵押权人受益。
競売 法院拍卖 因强制执行而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
売却代金 拍卖价款 拍卖所得的价款。
配当額 分配金额 拍卖价款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的金额。
優先して弁済を受ける 优先受偿 比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
~のために 为了……的利益 法律文书中表示受益对象的固定表达。
~を有している 拥有…… 表示依法享有某种权利。
~に基づく 基于…… 法律、合同中表示依据的固定表达。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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