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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
关于不动产取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
1、 2026年4月,个人取得住宅及住宅用地时,不动产取得税税率为3%;但取得非住宅用土地时,不动产取得税税率为4%。
2、对于面积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土地,为减轻取得小面积不动产者的税负,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3、不动产取得税是对取得不动产征收的税,因此,即使因房屋改建导致房屋价值增加,也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4、因共有物分割而取得不动产时,如果取得的部分未超过分割前该共有物中原有持有份额的比例,则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解说
1、“2026年4月,个人取得住宅及住宅用地的不动产取得税税率为3%,但非住宅用土地的不动产取得税税率为4%。”
错误。 不动产取得税的法定税率原则上为 4%,但对土地和住宅继续适用 3% 的减税特例。税率为 4% 的仅限于非住宅用建筑物,而非住宅用土地同样适用 3% 的税率(《地方税法》第73条之15、《地方税法附则》第11条之2)。

2、“对于面积不足一定标准的土地取得,为减轻取得小面积不动产者的税负,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错误。 不动产取得税设有免税点制度,其标准并不是依据土地面积,而是依据课税标准额。无论土地面积大小,只要课税标准额未满16万日元,即可免征不动产取得税。由于即使面积较小的土地也可能价值很高,因此法律并未以面积作为免税标准(《地方税法》第73条之15之2第1项)。

3、“不动产取得税是针对取得不动产征收的税,因此,即使房屋因改建而价值增加,也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错误。 房屋经过改建(改筑),如果因此使房屋价值增加,法律上视为发生了房屋取得(《地方税法》第73条之2第3项)。
此时,不动产取得税的课税标准为改建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地方税法》第73条之13第2项)。
4、“因共有物分割而取得不动产时,只要取得的部分未超过分割前本人所持共有份额,就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
正确。 对共有不动产进行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的不动产,只要取得部分未超过分割前所持的共有份额,则不征收不动产取得税(《地方税法》第73条之7第2号之3)。
例如,A、B二人各持有某土地 1/2 的共有份额,之后将土地分割,各自取得一半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新的取得行为,因此无需缴纳不动产取得税。
因此,正确答案为【4】。
原文
問24
不動産取得税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令和8年4月に個人が取得した住宅及び住宅用地に係る不動産取得税の税率は3%であるが、住宅用以外の土地に係る不動産取得税の税率は4%である。
2,一定の面積に満たない土地の取得に対しては、狭小な不動産の取得者に対する税負担の排除の観点から、不動産取得税を課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3,不動産取得税は、不動産の取得に対して課される税であるので、家屋を改築したことにより、当該家屋の価格が増加したとしても、不動産取得税は課されない。
4,共有物の分割による不動産の取得については、当該不動産の取得者の分割前の当該共有物に係る持分の割合を超えない部分の取得であれば、不動産取得税は課されない。
詞句・字句(日中対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説明 |
|---|---|---|
| 不動産取得税 | 不动产取得税 | 取得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 |
| 税率 | 税率 | 税金计算时适用的比例 |
| 本則 | 原则规定、法定标准 | 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与特例措施相对应 |
| 軽減措置 | 减税措施、优惠措施 |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实行的税收优惠 |
| 継続されている | 继续实施 | 原有制度继续有效 |
| 住宅用地 | 住宅用土地 | 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 |
| 住宅用以外 | 非住宅用途 | 不用于住宅用途的情况 |
| 免税点制度 | 免税起征点制度 | 低于规定金额时不征税的制度 |
| 課税標準額 | 计税标准金额 | 计算税额时作为基础的金额 |
| 面積の大小を問わず | 不考虑面积大小 | 不以面积作为判断标准 |
| 改築 | 改建 | 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结构或功能上的改造 |
| 価格が増加する | 价格增加、价值提高 | 因改良等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上升 |
| 取得とみなす | 视为取得 | 法律上按照取得行为处理 |
| 課税対象 | 征税对象 | 税法规定需要缴税的对象 |
| 共有物 | 共有物 | 多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
| 分割 | 分割 | 将共有财产分开归属于各权利人 |
| 持分 | 持有份额 |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拥有的比例 |
| 超えない | 不超过 | 未超过规定范围 |
| 征収する | 征收 | 国家或地方政府收取税款 |
| 地方税法 | 地方税法 | 规定地方税制度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