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0
A拥有甲土地。关于下列有关时效的叙述,根据《民法》的规定及判例,错误的是哪一项?
1、B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17年后,C因继承B而取得占有,并继续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在这种情况下,C可以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2、D从自称为所有人的E处购买甲土地,在购买时对于E并非真正权利人一事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并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之后,D发现甲土地实际上属于A所有,即使其继续占有甲土地7年,D也不能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3、D从自称为所有人的E处购买甲土地,在购买时对于E并非真正权利人一事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并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后,将土地出售给明知甲土地属于A所有的F。F继续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7年。在这种情况下,F可以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4、即使A二十年以上一直未使用甲土地而任其闲置,A所享有的甲土地所有权也不会因消灭时效而消灭。
解説
首先确认取得所有权时效的基本要件:①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② 和平且公开地占有、③ 自占有开始时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占有持续10年;否则,占有持续20年。
1、B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17年后,C因继承B而取得占有,并继续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在这种情况下,C可以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正确。 占有人既可以仅主张自己的占有,也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主张(《民法》第187条第1项)。此外,占有可以因继承而承继(最高法院昭和37年5月18日判决)。因此,C可以将自己的3年占有与B的17年占有合并计算,共计20年,从而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民法》第187条第1项 占有人的继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仅主张自己的占有,或者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主张。
最高法院昭和37年5月18日判决 《民法》第187条第1项同样适用于因继承而发生的占有承继。
2、D从自称为所有人的E处购买甲土地,在购买时对于E并非真正权利人一事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并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之后,D发现甲土地实际上属于A所有,即使其继续占有甲土地7年,D也不能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错误。如果占有人在开始占有时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即使后来知道真正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只要继续以和平且公开的方式占有满10年,仍然可以因时效取得所有权(《民法》第162条第2项)。本题中,D在开始占有时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占有3年后虽然变为恶意,只要继续占有7年,共计达到10年,仍然可以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本项叙述错误。
3、D从自称为所有人的E处购买甲土地,在购买时对于E并非真正权利人一事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并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3年后,将土地出售给明知甲土地属于A所有的F。F继续以所有的意思,和平且公开地占有甲土地7年。在这种情况下,F可以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正确。 当后占有人主张合并前占有人的占有期间时,也同时承继前占有人占有中的瑕疵,例如恶意或过失(《民法》第187条第2项)。如果前后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同,应当以最初占有人开始占有时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作为判断标准(最高法院昭和53年3月6日判决)。本题中,最初占有人D在开始占有时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因此F可以将自己的7年占有与D的3年占有合并计算,共计10年,从而因时效取得甲土地的所有权。
《民法》第187条第2项 主张合并前占有人的占有时,同时承继其占有中的瑕疵。
最高法院昭和53年3月6日判决 数个连续占有期间合并主张时,《民法》第162条第2项规定的善意、无过失,应以最初占有人开始占有时的状态进行判断。
4、即使A二十年以上一直未使用甲土地而任其闲置,A所享有的甲土地所有权也不会因消灭时效而消灭。
正确。 所有权不会因消灭时效而消灭(《民法》第166条第2项)。虽然所有权可能因他人的取得时效而丧失,但不会仅因为长期未行使权利而自然消灭。
《民法》第166条第2项 债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
因此,错误的选项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