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10月试题与答案 第 7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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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10月试题与答案 第 7 题

问题7

根据民法的规定及判例,关于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另外,保证合同均于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以后签订。

1、 在特定物买卖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否则,当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卖方保证人对于作为恢复原状义务的已支付价款返还义务,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2、 如果主债务的内容在保证合同成立后加重,则保证人的负担也随之加重;此外,如果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效力也及于连带保证人。

3、 受主债务人委托设立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前已经代为清偿债务,如果主债务人主张其在该清偿日前已经具备抵销原因,则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履行本应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

4、 受主债务人委托设立保证的保证人,不仅在收到履行请求时,而且即使未收到履行请求而主动实施使债务消灭的行为时,如未事先通知主债务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可能受到限制。


解説

1、在特定物买卖中,除非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否则,当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卖方保证人对于作为恢复原状义务的已支付价款返还义务,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

根据最高法院昭和40年6月30日判决,在特定物买卖中,买方已经支付价款后,如果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卖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仅及于原来的主债务及损害赔偿责任,也及于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即返还已收价款的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相反约定,否则保证责任范围包括返还价款义务。

 最高法院 昭和40年6月30日判决 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保证人,在没有特别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对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主债务的内容在保证合同成立后加重,则保证人的负担也随之加重;此外,如果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效力也及于连带保证人。

【错误】

第一,依据《民法》第448条第2款:即使保证合同成立以后,主债务金额或内容增加,保证人的负担也不会当然增加

例如:主债务由1,000万日元增加至1,200万日元时,保证人的责任仍然原则上仅限于1,000万日元。第二,放弃时效利益援用时效一样,均采取相对效原则。因此,即使主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放弃时效利益,该效力也不会及于连带保证人。所以,本项两部分内容均错误。

 《民法》第448条第2款 即使主债务的内容或者履行方式在保证合同成立后有所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也不因此加重。

 大审院 大正8年6月24日判决 债务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援用时效,其效力仅在该债务人直接受益的范围内发生。


3、受主债务人委托设立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前已经清偿债务,如果主债务人主张在该清偿日前已经具有抵销原因,则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履行本应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

【正确】

受委托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前实施清偿等债务消灭行为时,如果主债务人在该行为之前已经享有可以抵销的反对债权,则该反对债权转移给保证人。保证人因此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履行本应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

 《民法》第459条之2第1款 受委托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前实施债务消灭行为时,对于主债务人在该行为时所受利益范围内享有求偿权。

此时,如果主债务人主张在债务消灭行为之前已经具备抵销原因,则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履行本应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


4、受主债务人委托设立保证的保证人,不仅在收到履行请求时,而且即使未收到履行请求而主动实施使债务消灭的行为时,如未事先通知主债务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可能受到限制。

【正确】

受委托保证人在进行清偿等债务消灭行为时,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是否主动进行清偿,均应事先通知主债务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主债务人可以以原本能够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保证人的求偿请求(《民法》第463条第1款)。例如:债权人A对主债务人B享有1,000万日元债权,而B同时对A享有300万日元债权,可以进行抵销。保证人C未经通知便代偿了1,000万日元,则C虽然原则上可以向B求偿1,000万日元,但B可以主张本来能够抵销的300万日元,因此只需向C偿还700万日元。对于这300万日元对应的反对债权,则转移给保证人,由保证人向债权人请求履行。

 《民法》第463条第1款 受委托保证人未经事先通知主债务人而实施债务消灭行为时,主债务人可以以原本能够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保证人。此时,如以抵销进行对抗,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履行本应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2。


原文

問7

保証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及び判例によれば、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なお、保証契約は令和2年4月1日以降に締結されたものとする。

1、 特定物売買における売主の保証人は、特に反対の意思表示がない限り、売主の債務不履行により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は、原状回復義務である既払代金の返還義務についても保証する責任がある。

2、 主たる債務の目的が保証契約の締結後に加重されたときは、保証人の負担も加重され、主たる債務者が時効の利益を放棄すれば、その効力は連帯保証人に及ぶ。

3、 委託を受けた保証人が主たる債務の弁済期前に債務の弁済をしたが、主たる債務者が当該保証人からの求償に対して、当該弁済日以前に相殺の原因を有していたことを主張するときは、保証人は、債権者に対し、その相殺によって消滅すべきであった債務の履行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 委託を受けた保証人は、履行の請求を受けた場合だけでなく、履行の請求を受けずに自発的に債務の消滅行為をする場合であっても、あらかじめ主たる債務者に通知をしなければ、同人に対する求償が制限されることがあ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日本語 中国語 中国語説明
特定物売買 特定物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特定、唯一确定的物。
原状回復義務 恢复原状义务 合同解除后,将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的义务。
既払代金 已支付价款 买方已经支付给卖方的价金。
主たる債務 主债务 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原始债务。
保証人の負担 保证人的负担 保证人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
時効の利益 时效利益 因诉讼时效完成而获得拒绝履行债务的利益。
時効の利益を放棄する 放弃时效利益 自愿放弃因时效完成而获得的抗辩权。
相対効 相对效 法律效果仅发生于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及于其他人。
求償権 求偿权 保证人代偿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相殺の原因 抵销原因 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销的条件。
債務の消滅行為 债务消灭行为 清偿、抵销等使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履行の請求 履行请求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あらかじめ通知する 事先通知 在实施行为之前通知相关当事人。
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た事由 可对抗事由 原本依法可以对抗债权人的理由。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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