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説
1、因A可归责的事由导致委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终止时,B可以请求A支付全部报酬,但对于因免除自身债务而获得的利益,应返还给A。
【正确】
当委任合同因委任人(A)的可归责事由而在履行过程中终止时,并不适用委任合同关于报酬的特别规定,而应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民法》第536条第2款,因债权人(委任人)的可归责事由导致债务人(受任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仍可以请求获得对待给付,即请求支付全部报酬。但是,如果债务人因免于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获得利益,则必须将该利益返还给债权人。
《民法》第536条第2款 因债权人的可归责事由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因免除自身债务而获得利益的,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债权人。
2、B应按照合同宗旨,以处理自己财产时相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处理受托事务。
【错误】
受任人承担的是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善管注意义务)。所谓善管注意义务,是指按照一般社会上与受任人具有相同职业、身份的人通常应尽的注意程度处理事务,其要求高于仅以处理自己财产时所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本项错误。
《民法》第644条 受任人应依照委任的宗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任事务。
3、因B可归责的事由导致委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终止时,B不得向A请求支付报酬。
【错误】
即使因受任人(B)的可归责事由导致委任事务在中途终止,受任人仍可依据已经完成履行的比例请求相应报酬。因此,本项认为完全不能请求报酬,错误。
《民法》第648条第3款 受任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已经完成履行的比例请求报酬:一、因不能归责于委任人的事由,不能完成委任事务时;二、委任在履行过程中终止时。
4、当B死亡时,无论是否存在紧急情况,B的继承人均应继承受任人的地位,继续处理委任事务。
【错误】
受任人死亡,是委任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民法》第653条)。但是,在委任终止后,只有存在紧急情况(急迫の事情)时,受任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负有继续采取必要处分的义务,直至委任人能够自行处理事务为止。因此,本项错误在于“无论是否存在紧急情况”这一表述。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1。
原文
問5
AとBとの間で令和8年7月1日に締結された委任契約において、委任者Aが受任者Bに対して報酬を支払うこととされていた場合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 A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って履行の途中で委任が終了した場合、Bは報酬全額をAに対して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が、自己の債務を免れたことによって得た利益をAに償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Bは、契約の本旨に従い、自己の財産に対するのと同一の注意をもって委任事務を処理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B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って履行の途中で委任が終了した場合、BはAに対して報酬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4、 Bが死亡した場合、Bの相続人は、急迫の事情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受任者の地位を承継して委任事務を処理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本語 |
中国語 |
中国語説明 |
| 委任契約 |
委任合同 |
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
| 委任者 |
委任人 |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 |
| 受任者 |
受任人 |
接受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 |
| 報酬 |
报酬 |
因处理委任事务而获得的对价。 |
| 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 |
可归责事由 |
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因。 |
| 履行の途中 |
履行过程中 |
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阶段。 |
| 反対給付 |
对待给付 |
合同相对方应履行的给付义务。 |
| 償還する |
返还、偿还 |
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对方。 |
| 善良な管理者の注意 |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受任人应尽的一般社会标准的高度注意义务。 |
| 契約の本旨 |
合同宗旨 |
合同的目的、性质及内容。 |
| 履行の割合 |
已履行比例 |
按已经完成工作的比例计算。 |
| 相続人 |
继承人 |
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人。 |
| 急迫の事情 |
紧急情况 |
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 |
| 必要な処分 |
必要处分 |
为避免损失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