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10月试题与答案 第 4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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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10月试题与答案 第 4 题

问题 4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的情况,根据《民法》的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注:租赁合同于令和8年7月1日签订,且关于恢复原状义务并未达成特别约定。)

1,承租人对于承租物在接收后产生的损伤,负有将其恢复原状的义务,包括因通常使用及收益所产生的损耗。

2,承租人对于承租物在接收后产生的损伤,不论承租人是否存在可归责事由,均负有将其恢复原状的义务。

3,收到承租人要求退还押金(敷金)的请求时,出租人在收到承租物返还之前,可以拒绝该请求。

4,若承租人存在未支付的租金债务,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将押金(敷金)充抵该债务。

解説

1、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物后,如果租赁物发生损坏,则包括因正常使用和收益所产生的损耗在内,均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错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负有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但是,因正常使用和收益所产生的磨损以及因时间经过产生的自然老化(经年变化)不属于恢复原状义务的范围(《日本民法》第621条)。这是因为,这些正常损耗通常被认为已经包含在租金之中。

《日本民法》第621条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物后,如果租赁物发生损坏(但不包括因正常使用和收益所造成的磨损,以及租赁物因时间经过产生的自然老化),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应当负有将该损坏恢复原状的义务。但是,如果该损坏并非因承租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造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物后,如果租赁物发生损坏,无论是否因承租人的可归责事由造成,均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错误。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发生的损坏中,如果并非因承租人的可归责事由造成,则不属于恢复原状义务的范围(《日本民法》第621条)。以住宅租赁为例:没有可归责事由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其他住户漏水等。存在可归责事由的情形包括承租人的故意行为疏忽大意,或者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等。


3、“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返还押金的请求后,在租赁物返还之前,可以拒绝返还押金。”

正确。租赁物的返还与押金的返还并非同时履行关系,而是租赁物应当先返还。这一原则早已由日本最高法院判例确立(最高法院1974年9月2日判决)。2020年修订后的《日本民法》将这一判例规则正式写入法律,规定押金应当在租赁合同终止,并且出租人已经收回租赁物之后返还(《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第1款)。因此,在出租人尚未收回租赁物之前,有权拒绝返还押金。

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9月2日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的返还房屋义务与出租人的返还押金义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同时履行关系


《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第1款 如果出租人收取了押金(无论名称为何,只要是为了担保承租人履行租金债务或者其他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金钱债务而交付的金钱),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承租人返还扣除应支付债务后的剩余押金:① 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并且出租人已经收回租赁物时。② 承租人依法转让租赁权时。


4、“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将押金用于清偿该债务。”

错误。 出租人可以将押金用于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金钱债务。但是,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必须用押金抵充该债务(《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第2款)。

《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第2款 承租人未履行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出租人可以将押金用于清偿该债务。但是,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将押金用于清偿该债务。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③。


原文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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