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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7
根据《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包括《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的规定,关于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所进行的广告,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对于包含依据《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规定视为道路的部分(即需要**退缩用地(Setback)**的部分)的土地,必须标明需要退缩用地及其面积。
- 关于交易方式,必须标明属于**“卖方”“出租方”“代理”或“中介(媒介)”**中的哪一种;使用“直营”“委托”等上述以外的用语,不被视为交易方式的表示。
- 对于刊登在互联网上的出租房源,即使刊登后已经签约完成、实际上已无法成交,只要没有消费者就该房源进行咨询,且并非故意继续刊登,就不会构成不当表示。
- 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如果由于销售价格尚未确定而无法立即进行交易,则不得发布预告广告,提前告知开始销售的时间。
解析
1,“对于包含依据《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规定视为道路的部分(即需要退缩用地的部分)的土地,必须标明需要退缩用地及其面积。”
错误。对于包含需要退缩用地(Setback)部分的土地,应当标明需要退缩用地这一事实。但是,只有当退缩部分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10%以上时,才必须同时标明其面积(《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施行规则》第7条第2项)。因此,即使土地包含需要退缩用地的部分,也并非必须标明退缩面积,本项表述错误。
《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施行规则》第7条第2项 对于包含依据《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规定视为道路部分(需要退缩用地部分)的土地,应标明该事实;当退缩部分面积约占整体面积10%以上时,还应同时标明其面积。
2,“关于交易方式,必须标明属于‘卖方’‘出租方’‘代理’或‘中介(媒介)’中的哪一种;使用‘直营’‘委托’等其他用语,不被视为交易方式的表示。”
正确。交易方式必须使用以下法定用语进行表示:卖方(売主)、出租方(貸主)、代理(代理)、中介(媒介/仲介)除此之外,如:自有(社有)、地主、直营(直販)、合作(提携)、委任、委托(委託)、销售、直接受理(直受)、销售协助(販売協力)等表示,都不能视为交易方式的表示(《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
《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 交易方式必须使用“卖方”“出租方”“代理”或“中介(媒介)”等法定用语进行表示。
3,“互联网刊登的出租房源,即使刊登后已签约完成、实际上无法交易,只要没有消费者咨询,且不是故意继续刊登,就不会构成不当表示。”
错误。实际上已经无法交易的房源广告属于虚假诱客广告(诱饵广告)。因此,只要继续刊登,不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都属于不当表示。互联网广告与一般广告适用相同规定,当房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广告内容,或者停止刊登(《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第24条第1项)。
《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第24条第1项 经营者持续刊登房地产广告或其他表示时,如广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或停止刊登。
4,“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如果由于销售价格尚未确定而无法立即交易,则不得发布预告广告,提前告知开始销售时间。”
错误。即使销售价格或租金尚未确定,暂时不能立即交易,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仍然可以发布预告广告。
预告广告应明确标示:属于预告广告;价格或租金尚未确定;预计最低价格(租金);预计最高价格(租金);预计最多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
上述内容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易于辨认的字体大小、颜色和表达方式清楚标示。符合这些要求时,可以省略部分正式广告必须记载的事项,并提前发布预告广告(《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第9条、《房地产表示公平竞争规约施行规则》第5条第2项)。另外,发布预告广告后,在正式开始交易前,必须发布正式广告。
正式广告仅限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与预告广告相同媒体、相同地区发布;通过互联网发布。
因此,正确答案为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