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35
根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的规定,关于宅地建物取引业者A所进行的中介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几个?此外,本题所称“第37条书面”,是指依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规定应当交付的书面。书面的交付,包括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以电子方式提供书面的情形。
① A促成建筑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在向买方交付第37条书面时,可以由并非在该第37条书面上署名的宅地建物取引士、而是A的一般从业人员交付该书面。
② A促成建筑物租赁合同成立时,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第37条书面中仍必须记载交付房屋的时间以及申请办理租赁权设定登记的时间。
③ A促成建筑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方式,即使该内容已经记载于重要事项说明书中,也必须在第37条书面中记载该内容。
④ A以公证书形式促成营业用土地的定期租赁合同成立时,在另行制作并交付第37条书面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也必须由宅地建物取引士在第37条书面上署名。
解说
“A促成建筑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在向买方交付第37条书面时,可以由并非在该第37条书面上署名的宅地建物取引士、而是A的一般从业人员交付该书面。”
①正确。法律规定,只有在第37条书面上署名这一行为必须由宅地建物取引士进行。至于书面的交付义务属于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因此,即使由并非署名人的其他从业人员负责交付,也没有问题(《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第3项)。
“A促成建筑物租赁合同成立时,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第37条书面中仍必须记载交付房屋的时间以及申请办理租赁权设定登记的时间。”
②错误。
第37条书面的记载事项包括宅地或建筑物的交付时间以及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的时间,但租赁权设定登记的申请时间并不是第37条书面的记载事项(《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第1项第4号、第5号)。本来,在建筑物租赁中,房屋的交付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办理租赁权设定登记的情况本身就比较少见。另外,关于第37条书面的相关手续,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也不能省略法律规定的程序。
“A促成建筑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方式,即使该内容已经记载于重要事项说明书中,也必须在第37条书面中记载该内容。”
③正确。
如果合同中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方式作出了约定,则必须将该内容记载于第37条书面中(《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第1项第10号)。
“A以公证书形式促成营业用土地的定期租赁合同成立时,在另行制作并交付第37条书面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也必须由宅地建物取引士在第37条书面上署名。”
④正确。
第37条书面的宅地建物取引士署名及书面交付义务,即使合同当事人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也不能省略(《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第3项)。

因此,正确的说法共有 三个(③)。
问题原文
問35